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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实务技巧

 

 

'婚约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最常见的'婚约财产'就是'彩礼'。那什么是'彩礼'呢?'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是现代中国保留的一种旧时结婚的风俗,即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随着现代婚恋观越来越趋向自由,恋爱中的分分合合已然是家常便饭,在笔者的执业过程中,也越来越多的遇到了因为婚事谈不妥最终分手,进而索要前期所给付彩礼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彩礼'的判断、是否退还的情况、如何举证等,下面一一进行叙述。


一、'彩礼'的判断


究竟什么财产能算作'彩礼'?'彩礼'与恋爱中的其他给付行为有什么不同?不认定为彩礼会有什么后果?


'彩礼'以订立婚约为前提,虽说我国各地婚俗略有不同,但是在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的做法则基本一致,由此可见,婚约的订立与彩礼的给付具有相关性。在区分给付彩礼与恋爱中的其他给付财产的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没有婚约也就不存在给付彩礼,彩礼在此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物,而在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而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例如赠送手机、见面礼等)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约定,仅能算作男方在追求女方时一种表示爱意的方式,而不属于彩礼。


其次,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基于解除婚约,没有婚约不解而请求返还彩礼的道理。


最后,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例如给付彩礼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生活,这样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其他给付财产的行为则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性问题。


二、彩礼返还与否的几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特别指出,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一、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存在下列四种情况:


(一)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


(四)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即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该注意的是,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三种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情形,是指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因此综合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予以返还。故不能简单的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退还彩礼,而是除此以外还应当考虑是否共同生活,如果没有共同生活过,彩礼予以返还,如果共同生活过,则属于下属第四种情况,应另行分析。


第四种情况,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此时会将给付彩礼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当然就是结婚了,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合上述四种情况,只要没有共同生活过,彩礼都是应当返还的,如果共同生活过,则要分情况具体分析。


三、彩礼的返还范围


(一)若男方悔婚,女方为了结婚又购买了相关物品的,购买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彩礼中扣除,剩下的部分予以返还。理由为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成婚,但男方单方面悔婚,导致目的无法达成,故应从彩礼中扣除。


(二)彩礼已转换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但应注意女方的'嫁妆'可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虽双方共同使用,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中的花费一般包括,为了结婚对房屋的装修款项、婚后生活费用的支出等。


四、婚约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问题


在商讨结婚事宜的过程中,根据一般的常识和实际情况,彩礼给付一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的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或者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会不予采信。


除了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外,当事人当庭的自认也很重要,当事人对彩礼性质的自认,对婚约订立时间的自认,均可以为其他证据做辅助证明。


同时,转账凭证、购物发票、消费凭证均能够证明给付方的给付行为,但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显示给付的目的是订立婚约。例如给付的时间是在婚约订立前后,给付的金额往往都是整数等。


上述论述基本上介绍了实务中涉及彩礼的问题,希望能在办案过程中给大家提供帮助,如有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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