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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至少要完成的六次会见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的律师认为只要在开庭前会见过当事人,在开庭时双方彼此不陌生、能将庭审顺利进行下去就可以了,实则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会见是律师工作中非常基础但又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主要工作便是会见,因此律师首先应提高对于会见重要性的认识。


那么在一审完整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辩律师应至少保证多少次会见呢?有的律师认为,一个阶段保证见一次足以,开庭前保证三次会见即可;而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案情复杂,且涉及到其余民事案件,虽目前刑事一审还未出判,但是会见次数已多达三十余次,基本一星期见一次;那么,在一个较为规范、完整的一审刑事诉讼阶段中,会见多少次是较为合理的呢?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历认为一审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至少应当保证如下六次会见。


1.接受委托后,初次会见,了解案情,奠定基础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数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对自由状态,大多数仍处于羁押状态,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找到刑辩律师沟通而成,因为家属一般并非案件的亲历者,因此对于案件的经过并不了解,所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这第一次会见对于案件的后续委托非常重要(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刑辩律师初次会见七步法》点击可阅读原文),如首次会见效果良好,则会为之后的辩护全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案件,因笔者在审判阶段刚刚介入,在第一次会见时,首先告知了委托来源,顺利地完成了第一次会见,当事人非常满意,然后他说起他家属之前在侦查阶段便已委托的律师,称这个律师对于委托来源语焉不详、要求其按照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卷宗完全招供、一切事情都让当事人自己定夺、已阅卷却还不告知家属所涉罪名…… 于是这位当事人对我说出他一直以来心中的疑虑:“尹律师,我怀疑这个律师是我的对立面派来监视我、害我的。”实际上,也许这个律师只是较少接触刑事案件抑或能力问题,但是如果其知道当事人对其是如此评价,估计也会羞愧难当,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一定要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建立稳固的信任关系。


2.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之后,再次会见,核实案卷


案件一旦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一个最重要的权利便是阅卷,律师在阅卷后,便基本掌握了侦查机关的思路,并了解了指控的底牌,尤其在卷中有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这是侦查机关指控思路的集中体现,类似于打靶的“靶子”,而这个靶子是嫌疑人所无从得知的。因此律师在仔细阅卷并形成初步辩护思路之后,应带着疑问在第一时间去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比如供述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涉及到了刑讯逼供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卷宗当中是否遗漏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等等。


3.收到起诉书之后,立即会见,沟通辩护思路


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律师一般不直接碰触证据,案件一经移送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便会看到公诉机关出具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引发庭审开端的法律文书,是审理阶段辩护方攻击的靶子。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后,如看到起诉书指控不实,且其不知开庭时间时,往往会很焦虑,急于与律师沟通、倾诉,因此律师在领起诉书的时候,最好也要问下法官或者书记员,起诉书是否已向当事人送达,何日送达?如已送达,尽快安排会见。


在这次会见中,律师主要是询问被告人对于起诉书的意见,如内容是否属实、询问案件相关证据线索,比如证据来源、证明内容、证明目的、如何寻找到证人等,以便进行接下来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做好铺垫。


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当事人文化素养非常高,其在拿到起诉书后,对于指控其犯罪的全部事实非常愤慨,认为无中生有,因此密密麻麻地在起诉书上对于每一句话都进行了反驳和批注,当笔者在拿到起诉书后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时,便很容易与当事人的情感形成互动,并及时对起诉书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在良好沟通中,发现了诸多问题和线索,进而为法院阶段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又如刚才笔者提到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案件,因笔者介入时已是案件到达法院阶段后一月有余,这个案件早在侦查阶段便已有一名律师介入。笔者在第一次会见时,当事人就提到说:“我上个月收到了起诉书,我不认可起诉书的内容,我非常气愤,很想见律师,我感觉那个律师收到起诉书后应该会过来,但是直到现在他也没来,那个律师也拒绝给我留他的电话,因此我也联系不到他,我对这个律师很失望。”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收到起诉书后是有心理预期的,如律师让其心里预期落空,则自然会影响到辩护的效果。


4.开庭前,告知流程,消除恐慌,做好庭审铺垫


在庭审上的发问环节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被告人对于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问题茫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作答,其实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并不在于被告人,而在于律师,只能说明律师的工作不到位,这种情况的产生是这些律师不注重开庭前的会见所致。


律师在开庭前必须要保证会见,因为开庭时间是法官与公诉人、辩护律师商议后确定,办案机关并无义务通知被告人,可以想象下,在某个清晨,被告人突然被带出看守所,被告知去开庭,虽然被告人平日里总会想象开庭的场景,但是在没有充分心里准备的前提下突然开庭,其实其内心是非常茫然和惶恐的,因为其对于开庭一无所知,开庭程序、庭审布局、发问问题、注意事项等等均无人与其交代。所以我们尚法团队办理刑事案件的硬性规定便是在开庭的前一天必须保证会见,时间之所以定为开庭的前一天,理由是:会见过早的话,考虑到被告人一般并不是法学科班出身,其对于庭审的记忆是有时效性的,因此仅提前一天会见可以避免其在开庭前遗忘。


庭审前一日会见所要解决的重点是以下几个问题:

 

(1)开庭前最后一次沟通、确认辩护思路,避免出现矛盾以及冲突;


(2)简单介绍庭审现场,比如法庭布局、法院、书记员、控辩双方、被告人的座位分布等,让被告人对于庭审现场有所了解,不至于惶恐;


(3)介绍开庭的程序,比如法庭调查阶段、发问阶段、举证质证阶段、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以及在这些程序中需要被告人做的工作;


(4)庭审上的注意事项,比如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声音要洪亮、速度要放缓,确保书记员记录上,比如庭审态度等;


(5)重点:一定要将发问提纲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一般在庭审前的这次会见中,律师已将发问提纲拟好,在会见时要与被告人模拟、沟通,律师会提哪些问题、提问题的目的等,均要保证被告人对这些问题知晓。


5.庭审结束之后,安稳情绪,处理好善后工作


有的律师认为辩护即止于庭审,庭审精彩便等同于辩护效果好,实则双方并不划等号,开庭后仍很多工作要做,如果条件允许,律师最好再去会见一次当事人,因为有时候由于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庭审,其在庭审上并未完全表达清楚内心想法;有时候由于庭审组织的问题,当事人有些情况并没有说清楚,需要再进行补充;或者被告人经历了庭审之后又形成了新的思路或者是想到一些被遗漏的线索、证据等,需要再进一步调查取证……尤其是办理异地案件时,庭审结束后由于空间的限制,律师最好能在庭审结束后再次及时会见,询问被告人对于此次庭审的意见以及部署庭审后下一步的工作。


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受贿罪的案件,因公诉机关指控二十余起受贿事实,因此案情复杂,案件审理了三天才休庭,在被告人被带出法庭的那一瞬间,被告人转过头来看了下笔者,眼神中包含着千言万语。因此,虽然是异地办案,但是笔者仍留宿一宿,于第二日上午前去看守所会见,因被告人前几日经历了对于其人生意义重大的庭审,并且见到了一年多都未见到的家人,因此情绪久久不能平静。其在开庭后突然见到笔者时,非常意外,但又非常感激,双方就庭审表现、问题、对家人的问候、下一步工作部署又进行了沟通,当事人也对笔者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而笔者相对于一般刑辩律师的这一次“额外会见”自然为笔者的辩护工作增分不少。


6.出判决后,心理沟通,确定是否上诉


如当事人被羁押,法院一般先向被告人送达判决,后向辩护律师送达判决。如若判决结果理想,比如无罪判决、免处、缓刑判决等较为理想的结果,因被告人即将恢复人身自由且当事人满意,因此律师可不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但是如果结果不理想的话,律师需在拿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再进行一次会见,询问其对于判决的结果有何意见,是否需要上诉等,如辩护律师之前已对结果和是否上诉有过预期或者沟通,则需要在此次会见之前便拟好上诉状,让其签字,以便顺利启动二审。


如当事人不上诉,打算认罪服判,则辩护律师可就之后被告人的生活情况等进行沟通,全面回顾下整个辩护过程,表达对当事人的祝福并为此次代理画上圆满句号。


以上便是律师在完整的一审刑事诉讼中所应保障的至少六次会见,当然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变更,比如律师也许是在后面的阶段介入、也许案情非常简单、也许被告人认罪服法并无争议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可以适当减少会见频率;而有的案件非常复杂,那么律师不仅在上述环节中需要保证会见,甚至在每一个办案节点上都需要进行会见,甚至有的案件,辩护律师为了核实一个很小的细节,都需要通过会见得以确认。


比如笔者所里的康君元主任,早年曾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援助案件时,为了核实所谓的作案“凶器”——一根木棒是上头粗还是下头粗的细节,专门从石家庄跑到沧州下县的看守所进行会见,正是由于这种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才使得该案最终由死刑改判无罪,成就了中国辩护史上“枪下留人”的经典案例。


综上,律师应做好自身工作职责所要求的全部规定动作,并保证每个动作都完成的合规合矩,刑辩律师在这最基础的六次会见基础之上,再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于其他辩护工作以及相关心理辅导,才有望成就一次完美的辩护。

 

实习编辑/张雨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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