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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实务指南:青年律师应该怎样认识证据的“三性”?

文/花晨若云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律师通

 

证据在开庭中至关重要。众所周知,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一个可以被采信的证据所应当具备的三个特点。这一次就证据的所谓三性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当然,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个问题都是很庞大的,所以仅就这个方面,结合理论与实践展开。


一、证据的真实性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也就是说,证据的首要特点就是真实不虚构。


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据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虚构的。这就是说,证据应当是诉讼争议发生时或发生后依据事实的走向而客观留存的证据。这里的客观存在,并不是单纯指以有体物可供感知的形式存在,有时也只虽已存在但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需要律师去补足。当然,这里并不否认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创设、补足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比如录音证据等。


二是主观上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故意。律师在搜集整理证据或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守法律规定。这里的伪造证据,既是指伪造可以查出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加盖假的印章),也指虽然法律上是真实的但实际上与案件本身不符的证据。


例如虚构债权债务用以逃避债务的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真实的,但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一致的。三是有些证据因为特殊的原因导致真假难辨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佐证。在实践中,经常发现有些证据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辨别。例如有些签字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也难以确认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运用其他方式补足证明力,说服法官的内心确认程度。这种补足证明力的方式,既包括正向加强也包括负面减弱。


二、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就是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这个合法性是广义上的。


一是证据本身是合法的。这个维度的合法性很好理解,即证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也就是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几种证据类别。


二是证据形成过程是合法的。这里尤其指的是为了诉讼而后面搜集制作的证据。如偷拍、透露、威胁胁迫的所形成的证据。


三是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合法的。亦即证据本身虽然合法,但是证据所呈现或反映的事实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赌债、高利贷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法性要与民事行为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性相互区别开来。这是因为,合同的无效并不表示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三、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证据与所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对于直接关联性的证据是很好理解的。这里所指的是那种间接的证据。对于间接的证据,这就需要律师通过专业的能力去将这种间接性不断的降低,提升其直接性。


当然,对于反方,则要强调这种间接性的存在。这里举一个案例,证明这种间接性的证明方法。甲出资设立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但是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信息中,看不到关于甲的任何信息,即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均与甲无关。但一直以来,公司对外交往中,均由甲负责,只是到签字之时,才有名义的法定代表人出面。后公司对外发生纠纷,起诉公司。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的企业许多短信往来均是与甲进行的。甲在公司的层面上看不到任何一点信息。


本人受企业委托办理该案,除了将短信内容进行公证之外,还调取了通话记录,用以证明短信交流的时间。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甲与公司的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该点,则上述所谓的短信等均是间接证据,证明力极低。


为了证明这一点,笔者做了如下事项:


1.寻找公司交易的各方,并由其出庭证明甲就是实际控制人,当然这个与公司交易的主体,笔者选了国企。


2.调取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在工商登记卡片上等在的企业联系人电话是甲的电话。


3.申请法院调取该电话的实名登记信息(当然法院未调取)。


在开庭的时候,就短信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认定短信有效。理由在于该短信发送的内容时间相符,且在工商登记信息上该手机号码即为企业联系方式。故对短信内容予以了采信。这个案例虽然简单,但是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间接证据的转换性。


以上是从一个平面或静态的角度来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质证所关注的这三个属性在逻辑上还是一个动态的。也就是说,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排序问题也至关重要。在里面,通常合法性和真实性一般是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关联性上。当然,在个别特殊的案件中,合法性与真实性也是一个值得争论的焦点,也是重点。而关联性通常是质证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尽管其重要性远不及合法性、真实性。


因此,律师在整理证据之时,要注意的是,合法性与真实性涉及的是证据的定性问题,而关联性则是证据定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出了问题,则证据面临的是全盘否认的结果,但是关联性只涉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所以在关键证据上,一定要确保证据的真实与合法。这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律师在与当事人做谈话笔录时,一定要将该问题写进去的原因,即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当然,证据的这三个属性所存在的各自特点,也是作为原告和被告组织证据的一个依据。原告的证据力求三性合一,不出任何纰漏。而作为被告则要在组织证据时迫使原告证据的三性出现问题,以达到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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