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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这些年遇到的“不战而胜”的胜诉案件


文/陈建南

本文为“道方图说(微信号:funtolaw)”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每一场诉讼,应该都是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激烈交锋,竭尽全力,每一个胜诉可谓都是来之不易。但是也总有那么一些案件,胜利来的那么突然。


你除了默默地说一声“谢谢”之外,好像也找不出更多的语言可以表达了。以下的案件均为团队所办理的真实个案,如有雷同,绝非杜撰。


案例一:原告的公证时间做早了


在一件关于家具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将被控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异的,按照法律规定,两者应当认定为相同。按照通常的思路,下一步可能就要考虑是是否做个专利无效申请或者和原告和解。



原告所提出的侵权证据是一份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书。根据公证书的记载,我们意外的发现,原告公证购买的时间居然是在其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天啊,这个时候专利权尚未公告,专利权尚未生效。

 

这...这...这也要来起诉?不是很好吧?


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原告的起诉跟本就不具备权利基础,没有诉权。开庭的时候,我们提出了上述的答辩意见,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案例二:原告自己承认在申请人之前已经销售了专利产品


在一件关于水处理设备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诉讼中,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好厚的证据(好像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据都是很厚的。)证据既然都这么厚,诉状内容自然也不少。原告的起诉状也写了好几页,案件的来龙去脉,交代的很清楚。


我们在阅读原告告诉状的时候,又有意外的惊喜发现。原告在诉状中,为了说明其专利产品很早就推出了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原告陈述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产品已经进行销售,被告随之进行抄袭,主观恶意极大云云。原告出于无奈,只有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当时我看到这里,心里也是醉了。


虽然实践中,客户出于观察市场反应的情况后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但是想原告这么坦率的在诉状中写出来的毕竟还是第一次见到,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再看了几遍,诉状确实这么写的,所看到的不是幻觉。


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诉状中的陈述,相当于就是给被告送上一份预想不到“大礼”。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案专利根本就不符合授权条件啊,被告也完全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我们提出了上述的答辩意见,认为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随后我们就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原告自愿撤诉了。


温馨提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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