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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作者:刘 涛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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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南京刑事节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信用卡套现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方法,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的行为。违法商户在套现过程中一般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来谋取不法利益。

信用卡套现活动危害严重:一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进而威胁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二是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会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三是侵犯信用卡业务正常秩序,给发卡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四是导致部分个人及中小企业处于高度负债状态,威胁社会安定和谐。

对信用卡套现如何定性处罚,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套现是将信用卡内的消费信贷额度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相当于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但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是持卡人的帮助犯,这样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范围过大,不利于突出打击重点。


另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中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本质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禁止信用卡套现,有可能扩大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我们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方法从事套现活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故《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信用卡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并把打击重点放在使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商户。


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因此本条第二款把套现金额、逾期未还金额、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并将第二个量刑幅度掌握在第一个量刑幅度的5倍。


根据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的统计结果,将套现商户累计交易金额大100万元作为定罪标准,既能有效地惩治已造成严重危害的套现商户,对社会上其他潜在的套现商户形成极大的威慑,又能避免因刑事打击面过宽而引起不良影响。


同时,根据对已套现案件的调查,通常一起套现案件案发后,该案所涉及的累计套现交易中,至少有20%的套现交易额经发卡行采取电话、传真等一般催收措施后,仍会形成逾期3个月不能归还的透支额。此后,对于逾期3个月不能归还的透支额,经发卡行上门催收、外包的专业催收、律师诉讼及公安司法介入等特殊催收措施后,仍约有50%的透支额无法最终追回,形成发卡行的实际损失。


如果以“商户累计套现交易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数量标准为参考值,那么因商户从事套现“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其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相当的,数量标准基本协调。


因此,对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同时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掌握在“情节严重”的5倍。


第三款对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作了规定。持卡人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如果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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