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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夫妻离婚50对50分割股权,导致股东僵局怎么办?

摘要

【(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各50%,导致股东对抗公司僵局怎么办?

案件背景事实

李某(男)和魏某(女)是夫妻,有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中有10多家公司股权,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称“一审判决简单将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必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僵局,严重减损各方股权价值,严重损害李某及公司全体员工的权益”。魏某则主张“一审判决某市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某市温馨鸟名店广场有限公司、某市温馨鸟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认为

(一)、魏某要求分割的5家公司,注册成立于双方结婚期间。李某主张双方在公司之中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主张视股份登记为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该登记在双方名下5家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的规定,将上述5家公司的股份平均分割并无不当。
(三)


划重点


李某主张,公司股权应判归一方,由一方给另一方财产补偿,而不应将公司股权平分,如果公司股权平均分配,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其它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在本院调解过程,魏某明确表示其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主,公司运营并未因离婚受到影响,李某对此未提出异议。

由此,将案涉3家公司的股权平均分割,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若李某担心股权平均分割不利于公司经营,可以在本案确认股权权属之后,与魏某另行协商解决。最高法院遂驳回了李某上诉。


小特律师解说

(一)、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审理中,魏某就是否同意李某名下股权转让给魏某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了其它股东,部分股东同意股权转让,部分股东没有回复。法院认为,未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同意转让。即本案中公司股权的分割是在尊重股东优先购买权下的分割。
(二)、对于体量较大的公司股权分割,通过评估或竞价,股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现金补偿实现起来有一定困难,会按照均等比例来分割共同股权,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消灭,不是同一个家庭,却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
(三)、


划重点


因为均等的股权分割带来公司投票决策管理等问题,不属于离婚范畴内解决的事项,这也提醒夫妻创立公司之初或过程中通过财产约定、持股平台早做安排。

有维度有温度判例

小特律师

离婚股份分割(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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