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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6]第150号

发布日期:1996-6-6

执行日期:1996-6-6

失效日期:2004-06-30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收缴“商标标识”的请示》(湘工商检字〔1996〕6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当事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收缴其商标标识。这里的商标标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请示》中所述益阳市赫山区兴发水泥包装材料厂印制的带有“神强”商标的塑料编织袋属于商标标识,应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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