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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务】规范电信行业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与思考——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为例

 


针对近年来消费者投诉及举报的案件情况,结合央视“3·15”晚会关于电信消费纠纷方面的报道,从2014年4月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对自治区内电信行业的竞争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部分投诉进行了初步核查。


一、涉嫌违法行为类型和处理

为避免选择性执法,我局聘请第三方零点集团北京公司对自治区内的消费者进行了自治区电信行业满意度调查,零点集团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这份调查研究报告客观真实反映出我区电信行业的竞争状况和存在的问题。问题分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两类。其中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一是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二是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三是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内蒙古工商局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4年9月已经作出处理,罚款近800万元,并责令整改。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有:一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是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工商总局授权,我局于2014年4月21日对三大电信运营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对三大电信运营商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约谈电信行业三大运营商一把手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等方式,取得了有效证据,调查显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公司涉嫌在手机上网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涉嫌在宽带上网服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内蒙古分公司因其在手机上网服务市场和宽带上网服务市场上份额未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标准,因而未依据《反垄断法》调查处理。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的规定,内蒙古移动和内蒙古联通分别向我局提出了中止调查的申请,由于内蒙古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制定了有效解决其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并经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批准已于2015年6月开始进行整改,其中止调查申请已获得工商总局的批准,中止决定已经生效,内蒙古联通的中止申请及整改措施已报工商总局待批。我们之所以同意中止调查是想给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一个改正的机会,处罚不是执法的唯一手段。如果内蒙古移动不如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我们将依法恢复调查,把案件进行到底。


二、对规范电信行业市场秩序的思考

一是要充分认识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和精髓,竞争是创新的源动力。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政策。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必须要大力实施竞争政策,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愈发达,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愈重要。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来看待竞争政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切实通过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有序化,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做出贡献。


二是电信运营商要真正担负起国企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这次查办的电信运营商企业,从企业角度讲,制定一些营销方案,开展一些促销活动,自认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却未意识到其中的一些做法会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意识不到这样的行为会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自治区电信行业的领军企业,要知法、守法、尊法、畏法,真正担当起国企应负的社会责任;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依法经营水平;要严格自查自纠,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借行政权力搞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要按照企业提出的承诺履行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承诺事项,不得延误,使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确保消除。


三是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职履责,敢于担当。工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主要执法主体,在竞争执法的实施方面具有职能优势,在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在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更具有挑战性。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新科技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十分重要。今后,将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约束,实现信用监管;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积极探索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颁布实施23年。多年来,工商部门查办了大量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区共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385件,罚没款9848.77万元。《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我区经工商总局授权立案查办反垄断案件7件,其中2件已结案,罚没658万元;中止1件;正在取证调查的4件。涉及烟草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电信业、盐业、供水、供气等,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自觉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思维,有效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共同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五是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要监督电信运营商履行承诺情况。通过工商部门的竞争执法,希望电信运营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承诺,兑现自己的诺言。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其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他们的践诺行为进行监督,为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消费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责任编辑/马佳)



原文刊载于《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20期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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