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五常大米”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五常大米”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团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五常大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五常市大米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具体地域范围是:溪浪河、拉林河流域至红旗乡西城子村以东,苇沙河以西,磨盘山以北,硕大户山以南。
第六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征是:米粒饱满,晶莹半透明,表面光亮,脱水性好;米饭棉软略粘,饭粒表面有油光,食味清淡略甜。具体量化指标详见《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
第七条 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达到五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五常市大米协会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第三章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法的使用者应向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9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五常市大米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宜: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法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五常市大米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五常市大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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