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食品符合国标却不符合标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违法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2008年三氯氰胺事件、某水企标准门事件等,使得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关心、重视起来。对这些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事后反思时,很多人都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导致这些食品事件的原因之一。

笔者曾遇到过一个问题,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消费者投诉其名称不符合该国家推荐性标准的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此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检验,得出该产品名称符合GB 7718-2011的结论。问题来了,该产品名称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其包装上所标注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应当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国的标准按其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以简单理解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标准,违反了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推荐性标准又可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需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我国食品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条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具有强制力的标准才是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此类标准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推荐性标准就是违反了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不得违反
      依照上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得出的结论,该企业似乎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食品生产者在其标签上标注推荐性标准为其生产标准,是对其产品符合该推荐性标准要求的承诺,若食品生产者的产品不符合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即食品生产者的产品不符合其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信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其采用的生产标准。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我国在标准方面正在积极进行改革。于19894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渐渐显示出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予以解决,目前国家正组织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国务院颁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开始实施标准化改革,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届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会成为食品质量的硬约束,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让人们食有所安。

唐皓伦 2015年进入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政府一部。工作认真负责,擅长行政复议、法律类文件制定与审查等政府类法律事务,现负责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信访局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原创 | 浅谈团体标准的进展和对企业的意义
收藏 | 一文搞懂有关标准的所有问题
【寻本挖源】 我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史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
王贵松:作为风险行政审查基准的技术标准
如何处置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推荐性标准问题探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