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2008年三氯氰胺事件、某水企标准门事件等,使得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关心、重视起来。对这些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事后反思时,很多人都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导致这些食品事件的原因之一。
笔者曾遇到过一个问题,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消费者投诉其名称不符合该国家推荐性标准的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此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检验,得出该产品名称符合GB 7718-2011的结论。问题来了,该产品名称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其包装上所标注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应当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国的标准按其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以简单理解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标准,违反了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推荐性标准又可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诚信”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其采用的生产标准。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我国在标准方面正在积极进行改革。于1989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渐渐显示出了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无法予以解决,目前国家正组织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国务院颁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开始实施标准化改革,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届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会成为食品质量的“硬约束”,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让人们食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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