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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

  发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

  调查取证:立案后,调查取证。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商品质量案件通告检测结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申请复检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被监测人)对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

  涉嫌侵权商标的鉴别期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涉嫌冒用他人商标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执法机关返还抽样样品:《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解除查扣物资期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查实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假冒伪劣类案件的移送期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被移送的部门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机构和办案人认为事实成立应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三、核审环节

  案件核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连同《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应予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核审工作,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处罚建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根据28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启动案件审议程序(办案机构通案)。待案件审议小组集体研究后(要有审议记录),办案机构将案卷、处罚建议、核审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县局分管执法副局长或分局分局长)审查决定;相关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建议书》上进行审批;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还要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

  行政处罚告知:2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相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十八日内举行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举行听证时间作出了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五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

  四、处罚决定环节

  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书下达前,根据2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执法副局长或分局长)经对办案机构意见、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审查后,在《处罚处罚决定审批表》上审批,签发处罚决定书;同时,办案人员通过软件等人工方式编排文号。处罚决定书签发与打印时间应一致。

  结案:28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可继续延期。注意: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诉权交待:适用《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六十日内复议,三个月内起诉;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复议前置,六十日内提出;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烟草专卖法》等六十日内复议,十五日内起诉。

  处罚决定书送达:28号令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按下列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3)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执行时间:28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处以20元以下罚款;(2)对公民处以20元至50元,对法人等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3)交通不便地区到银行缴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应掌握执法期限的其它情况

  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复议决定未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的,适用前述规定。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冒伪劣商品公告处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执法部门接收处理”。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

  被查扣无主财产处理:28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机关可拍卖处理并保存好变价款;物品处理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将其变价款扣除保管、处理等必要费用后,上缴国库。

  侵权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办案的期间算法:28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作者单位:泗阳县工商学会、工商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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