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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关于食品标签上标注产地一事
食品生产监管司留言回复

相关司局: [食品生产监管司] 回复时间: [2008-07-14]
查询编号: [20080625-4804-25020]   


问: 总局的同志:你好!因为关于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102号令,第十一、关于食品添加剂部分有点疑惑,所以向你们请教。问题一:由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一直以来我们都使用同一个标签,该标签中的配料表部门同时符合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法规。但是102号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部分跟香港法规不一致。考虑到成本的问题,我们想把符合中国大陆的法规的配料表和符合香港法规配料表标注在同一个标签上面。请问是否可行。问题二:关于第七条标注产地。如果产品是在河南生产的,但是包装是在上海包装的,那么产地应该怎么标识?留言已隐藏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食品产地,是指食品的最终制作地或加工地。食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等辅助性加工的,其食品的产地不变。生产加工的食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强制性规定标注其产地。企业可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配料标签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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