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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一定不能开饭店?生态环境部正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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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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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栏目对群众关心的居民楼是否可以开饭店问题做出了正面答复。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登记工作中,一些地方的登记机关、餐饮许可机关按照地方政府指示或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对位于居民楼、商住楼等住所(经营场所)的餐饮经营者进行限制,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还出现了市场监管局因不予办证被诉公堂的案例,结果让然是败诉而归,具体案例见文末链接。

日前,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在部长信箱栏目对这一问题明确答复,对是否产生污染,不能一刀切,需经专业检测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属法定禁止情形。

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异味界定问题,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应在净化设施采样位置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执行;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根据这一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需同时满足“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和“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中也已经明确指出: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符合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由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登记机关作为主体准入部门,应当依法登记,不能以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违法擅设禁止。

退一万步讲,即便是符合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由环境监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登记机关作为主体准入部门,应当依法登记,不能以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违法擅设禁止。(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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