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强制注销“僵尸户”,法院判市场监管局败诉!

某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行**号
原告甲,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某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某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址某县某镇某路。
法定代表人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原告甲不服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甲委托代理人梁某、杜某,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某县甲废品收购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核准日期2016年12月27日。
原告甲诉称,2007年12月3日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废品收购业务。2014年3月28日经营场所被政府封闭征收后强拆,因暂时找不到营业场地,没有办理经营地址变更。近期在与政府征收办商谈赔偿事宜时得知营业执照已由被告注销,之前她毫不知情。原告认为被告注销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甲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企业基本信息打印表一份。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页。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被注销的事实。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两份证据无异议,无质证意见。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自2012年起就未进行年报,其营业场所在2014年被政府强制拆除,没有经营场所应视为不再经营。他局根据《某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注销行为合理合法。
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3.《某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以上三份证据是他局作出注销行为的法律依据。
原告对以上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质证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证明注销行为合法的依据。
4.关于对“拟吊销库中个体工商户”注销的通知,证明原告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符合通知要求。
5.注销“拟吊销库中个体工商户”统计报表,证明原告是拟吊销库中个体工商户,符合注销条件。
6.(2013)龙江行非执字第177号行政裁定书及某县人民政府公告,证明原告经营场所已经不存在。
7.企业基本信息表,证明原告经营状态异常满两年,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原告质证意见认为被告注销行为程序违法,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应该以申请人申请为条件,不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发起。被告注销行为没有事实根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被告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第1至3号证据,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意见国家工商总局通知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在现行有效期内,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第4、5、7号证据,其上没有原告甲名字存在,与原告无关联性,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经营状态异常,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符合注销条件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的第6号证据,能证明原告经营场所已被征收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在2007年12月3日在被告处申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经营范围是废品收购服务,经营期限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2014年其营业场所某县某镇某街*号被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在经营场所被拆除后没有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过营业执照注销申请。《某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规定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事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本院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注销的前提是出现了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特定事实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认定。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暂没有关于注销程序全面详细的具体规定,各个行政部门关于注销程序的规定散在于各自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者依法在其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代表自然人经营资格,符合相应条件后可由许可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严格按相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即作出注销决定书,公告注销等。
本案中,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没有对拟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即进行调查核实。
没有对个体工商户在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限其在15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进行催告注销。
没有对催告逾期后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即进行决定注销。
没有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制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并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送达当事人,即公告送达。
没有将相关材料收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即材料归档。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告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号*******,字号名称某县甲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姓名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法规知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退伙了为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类案分析|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法官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迅速围观,个体工商户也能简易注销了
个体工商户转让经营权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