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四次反馈意见回复
                  对《关于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补充

  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我公司(以下又称“公司”)项目小组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材料修改。现对反馈意见逐条回复如下:

  1、请公司更新披露黄冈新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就以上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回复:主办券商核查了黄冈市环保局下发的相关处罚文件、公司针对本次处罚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前往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现场查看,并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后,核查情况如下:

  (1)黄冈新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黄冈新泰于2015年4月7日收到黄冈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环罚告【2015】JF-6号),黄冈新泰运营的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因2015年1月21、22、24日外排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对黄冈新泰处以单月排污费三倍(15918.63元)的罚款。2015年4月13日,黄冈市环保局黄州分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黄环分改【2015】JF-9号),黄冈新泰运营的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因2015年1月21、22、24日外排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令黄冈新泰运营期间必须始终保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黄冈新泰于2015年4月16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理由如下:黄州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合法合规,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因2015年1月19日14至16时,进水收纳了300-400平方米的黄绿色污水导致生化系统活性污泥絮凝性下降,同时出现生物中毒迹象,COD排放超过60mg/L的排放标准,但最大日平均值为65.98mg/L,属于轻微量超标行为;污水处理厂收纳的污水中含部分工业废水,其入管要求和管网建设管理权不属于黄冈新泰的管理范围;自公司运营以来多次遇到进水异常的情况,黄冈新泰也多次向黄冈环保局反应,黄冈市环保局采取了措施,但不定时还会有超标废水进入,公司周边的企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只有2家通过了验收,其他企业无污水处理设施。

  公司发现进水异常后马上对系统进行了调整:控制进水量;在好氧池尾端投加特殊的絮凝剂;加大排泥量;控制曝气时间。2015年1月25号之后污泥絮凝性得到好转,废水排放达到了规定标准。一周后生化系统正常,污水厂恢复正常运行。

  2015年6月2日,黄冈市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字【2015】JF-5号),黄冈市环保局对黄冈新泰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不适用免除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单月排污费三倍(15918.63元)的罚款。

  (2)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理由如下:

  ①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严重程度看。上述处罚所针对的行为系因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纳的部分工业废水排放单位违法排污,造成生化系统活性污泥絮凝性下降,同时出现生物中毒迹象,导致污水处理厂COD排放超过60mg/L的排放标准,但最大日平均值为65.98mg/L,属于轻微超标的情形。

  ②从处罚的严重程度来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湖北史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手段包括罚款、限期治理、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责令关闭执法机关未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黄冈新泰所受行政处罚属于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手段中最轻的单处罚款,说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

  ③从处罚的区间来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湖北史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处罚分为两档: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处以排污费数额二至三倍罚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以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黄冈新泰超标排放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不到10%,属于第一档规定的情形,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对黄冈新泰相关工作人员、黄冈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及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来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的紧急情况预案,了解到:

  ①黄冈新泰运营的BOT项目黄冈市黄州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中含部分工业废水,部分上游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活性污泥絮凝性下降,同时出现生物中毒迹象,最终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

  ②黄冈新泰发现进水异常后马上对系统进行了调整:控制进水量;在好氧池尾端投加特殊的絮凝剂;加大排泥量;控制曝气时间。2015年1月25号之后污泥絮凝性得到好转,废水排放达到了规定标准。一周后生化系统正常,污水厂恢复正常运行。

  ③本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后,公司立刻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未发生因超标排放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公司出具说明,除本次处罚外,截至2015年6月15日,公司不存在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④公司与黄冈市环保局就上游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问题进行了沟通,黄冈市环保局将会对黄州新区内相关排污企业的污水排水量、环保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防止未经处理的超标污水违规排入污水处理厂。

  (4)综上,主办券商认为,黄冈新泰的上述行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公司在发现上述进水异常情形后,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对系统进行了调整,2015年1月25日后废水排放稳定达标。该行政处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影响较小,不构成本次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实质性障碍。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是否可以取一个样品?
以案说法 | 进水超标是否可作为污水处理PPP项目中出水不达标的免责事由?
最新案例!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多方博弈下,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怎么办?
耿宝建:法律不强人所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审慎与善意——水务公司诉环境局、政府环境行政处罚案
【判决书】进水超标不能成为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免责事由
国中水务曝出千万罚单 污水处理监管日趋严格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