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普法】这样的购车行为,算犯罪吗?


最近,梅列区政法委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有趣的案件,现将该案件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网站网友:

@一只离经叛道的卷毛:你的新车吗?好酷炫!

@有谁不服本公主:这不是我的车吗?我报警了



观点一:诈骗罪


林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的目的,行为上实施了虚构要购买摩托车的事实,假借试车的名义,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将摩托车交付给其的行为。



而事实上,其用未使用自己名字登记的电话卡与被害人联系,事后将电话卡丢弃,并且在案发当时,其现金和银行账户内的钱均远不够购买该车,不具有购买能力,更加印证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林某在得到车之后,又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车子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拖延被害人找回车子的时间。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诈骗罪。


观点二:侵占罪


林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部分地区立案标准为5000元)。理由为:被害人将车子交给林某试车,实际上是一种将车子交给林某短暂保管的行为在试车期间,林某具有代为保管车子的义务,如果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或将车损坏,是应当负赔偿责任的。


因此,林某基于这样一种保管关系将车子开走的行为如果在被害人向其讨要且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是可以构成侵占罪的。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160号案例,区别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点为:犯罪目的产生时间不同。


●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等行为之后;


● 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即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财物的。


因此,林某在已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其是在对方将财物交付其短暂保管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性质应为侵占。


观点三:无罪


同意其行为构成侵占,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林某的确是在代为保管后临时起意想把车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的特点。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0元或情节严重,本案中数额和情节都不符合,因此不构成犯罪。



观点四:盗窃罪


林某实际上是在试车的过程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得财物的,其真正得到财物的方式是试图在被害人发现不了的情况下,偷偷将车骑走。


其利用当时驾驶车辆的身份,趁被害人对该车辆的控制力较弱的前提下,以将车骑走藏匿的方式盗走车辆。其本质还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应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意见


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林某辩称,其是想购买摩托车才约被害人出来看车,虽然其现金和银行卡账户都不够买该车,但是其辩解可以向朋友借钱且单凭其当时自身没有购买能力就断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过于片面的。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是在一开始便产生非法取得摩托车的情况下,只能采信林某关于其主观上是在试车的过程中产生犯意的辩解。


其认为被害人找不到他,将车骑走也不会被发现,因此将车骑走,编谎话也只是用来拖延被害人找车的时间,也就是拖延其被抓获的时间。


而林某获得财物的方式并不是以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交付财物的方式,在其将车子骑走试车过程中,车子此时已经在其的控制范围,并不是通过欺骗被害人的手段而获得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被害人同意其试车并不代表其将车辆交由犯罪嫌疑人保管,因为试车是一个很短暂的过程,被害人没有必要且事实上也没有将车子交给犯罪嫌疑人保管的过程。虽然其在试车过程中表面上看已经占有该车辆,但是实际上他没有对该车辆任何的处分权。


并且从本案来看,被害人不知道林某的真实身份,林某使用的手机号也非实名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被害人在社交网站上看到自己的车,是不可能再找到林某的。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物通常是熟人之间的一种保管关系,至少双方是彼此认识的,被害人才有向对方追讨的可能性,也才有到法院提起自诉的可能性。而本案双方互不认识,也不是基于通常意义上的保管关系,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林某是在试车过程中,利用被害人的疏忽大意,偷偷地将财物通过藏匿的方式转移走,进而达到非法取得财物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016年9月20号,梅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7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觉得不错,请点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三十二)
人民法院报:假借打电话携手机逃跑构成抢夺罪
18法考主观题:处分行为系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在认定处分行为时需重点考察受骗者是否存在处分...
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用调包手法取走货款的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盗窃罪?
关于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