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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点建议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点建议
作者:何路社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因为条款中的“无法通知”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没有给予明确限定。这将可能成为侦查机关滥权,对公民实施“秘密逮捕”的“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该条款,显然是与上面几条宪法相悖,因此涉嫌违宪。

  根据宪法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条款的立足点应是对“秘密逮捕”实行严格限制,以真正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据此我建议:一,为防止滥用“无法通知”,要明确规定若“无法通知”应向社会公开确切原因;二,为防止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应将其具体化,如“间谍罪”、“爆炸袭击罪”。这些年来“秘密拘捕”行为屡屡发生,应引以为鉴。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监视居住与拘留”条款,也应做上述修改。真正长远的维稳是宪政,违宪维稳只能是“鼠目寸光”,招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望立法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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