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后,你的创业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被业内大企业看中提出了并购计划,且并购价格不菲。辛勤耕耘多年终于到了收获的时候,此时你早已退出的合伙人又出现了,凭着他手中一半的股份要求分得一半的收益。
如此一来,上文所举例子中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如果你在一开始就设定了上述机制,那么你就可以在合伙人离开之时回购其手中那一半的股份。当大企业对你的创业项目提出并购时,无论并购价格多高,都与已经离开的合伙人无关。对于这样的机制,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是一种股权的限制,对创始人来说并不公平。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这其实是在保护创始人的权益,因为它在坚守的创始人和离开的创始人之间起到了一种平衡的作用,合理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对于创始人来说,股权的获得与其在创业初期为企业所作出的贡献是密切相关的。然而,创业初期其实是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创始人的贡献也不是立竿见影的。
根据这一客观实际,创业公司其实可以将股份与创始人在这段时期内的报酬挂钩,将分配到每位创始人的所有股份分成若干份,然后隔一段时间发放一部分股份。
其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目标模式与期限模式。后者是指按期限来进行股份发放,期限可以定为两年、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五年;前者则是指按目标来进行股份发放,如果阶段性的目标完成,则发放股份。
目标模式,同样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通常,一定的目标是创业公司分配股权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创始人的服务期限不再是参考标准,而其工作的目标则成为最直观的依据。
假设这位创始人开始分得了公司一半的股份,如果他并没有为公司服务一年,那就说明其并没有满足达到最短服务期这一基本条件,那么他手中就没有任何的股份,其全部的股份都会被公司回购。如果他在做满一年之后离开,那么他手中就已经有了其全部股权的1/4,那么剩下的部分就会被公司回购,这样他手中还持有公司12.5%的股份。如果他在公司整整服务了两年,那么他就分得了其股权的一半,离开后剩下的那一半会被公司回购,这样他手中就还持有公司25%的股份。
既然已经有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那么创始团队及创业公司应该怎样操纵这一机制呢?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
在创业之前就确定好这一机制并签订书面的协议,这一点极为重要。如此一来,一旦开始了创业进程,所设定的成熟机制就会成为一种保障,确保不会因股权问题产生争议。
创业公司所规定的服务期限必须以全职为准则,在创始人开始全职服务之前,兼职的时间长也好、短也罢,都不得纳入计算的期限之中。
如果在此设定之前,合伙人就已经进行全职工作的话,其工作时间应该被纳入计算的期限之中。
如果创始人获得的股份有一部分是通过投入资金来获得的话,那么这一部分是不需要成熟机制的。
在中国,创业公司如此不惧烦琐的原因有二:一来是要杜绝工商变更登记的麻烦,因为股权若是有所变更,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样一来成本就太高了,甚至还会出现这次股权变更还未登记成功,下一次的变更又要开始的局面;二来是要对创始人进行激励,有了股权就可以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如此一来,创始人的工作热情就会被激发出来,并能够使他们拧成一股绳,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奋斗。
对于类似的做法,中国的公司法也是认可的,但是此种情况在如今的法律环境中的操作程序非常复杂,所以并没有多高的可操作性。所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国内的创业公司可以对此进行一定的变通,即由坚守的创始人以低价回收股权。如果坚守的创始人人数比较多的话,可以通过决议选出其中一人出面,回购的股权明面上可以由此人代为持有,实际上则是按比例属于所有坚守的创始人。当然,此种方式需要事先签订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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