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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以债权人还是债权受让人名义申请执行?

【简答】

按照《执行规定》的规定以及一般观点,债权人在执行前转让债权,债权受让人能够以自身名义直接申请执行。

【详述】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执行规定》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或其继承人、债权受让人。

1、基于上述规定及相应法理,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除专属于债权人人身的债权外,能够转让;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2、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债权受让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之受让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而无需申请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4、通常情况下,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是指,在按照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从这个角度而言,执行立案前债权转让,且原债权人一直未参与执行程序,自始由债权受让人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虽然与严格意义上“变更申请执行人”有着相同的法律基础,但并不完全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概念界定。

【背景】

诉讼结束后、执行立案前发生债权转让的,原债权人自始至终未加入到执行程序中来,而由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过往的执行实践中,对该情形,各家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将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不作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只是按照一般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则要求,申请立案阶段,只能由裁判文书上载明的债权人申请,移交给执行部门后,再由债权受让人向执行部门申请作出申请执行人变更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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