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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系列:经典好文,一文看透虚拟股权
股权激励系列文章目录索引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方案股权激励期权方案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方案股权激励TUP计划方案股权激励业绩股权方案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方案股权激励信托方案与资管计划方案                                 导 言
虚拟股的核心理念是“分利不分权”,由于其操作相较其他股权激励方案更简单,加上给的是虚拟股,不是真实的股权,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虚拟股权实际上很多公司都在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很多企业来咨询股权激励模式选择时,如果老板不知道如何选择哪种模式的时候,尤其是企业规划不明朗的前提下,我们会推荐虚拟股权。当然,如果企业家有明确想法的时候,股权激励方案的方式可以多种选择,经过股权激励模式与企业自身情况的匹配度,最终确定下来的就是为企业量身定做的股权激励方案。
01  虚拟股权概念概述
1.虚拟股权概念与特点虚拟股权是股权形式的虚拟化,不是真正意义的股权。俗称“虚股”。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在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关于虚拟股权就是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权激励对象一种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权升值收益,但是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股权也不能转让或出售,并且在离开公司时失效。在非上市公司中,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份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因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分,非上市公司不能称为股票。
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股权的分红及其股权在股票市场的升值收益。根据虚拟股权的定义延伸出来的要义,虚拟股权的法律要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不是真实的股权,而是形式上的股权。这种股权不会出现在股东名册里,也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注册里。[1]第二,公司根据一定要素评估进行考核,以此来分红。一般情况下,工龄、职位、企业业绩目标、员工业绩要求是重点考虑因素。当然,不同行业的考核因素不一样,必须尽职调查后客户评估。表1-虚拟股权授予的考量因素
序号
虚拟股权授予因素
1
工龄
2
职位
3
企业业绩目标
4
员工业绩目标
第三,激励对象可以享受股权分红权外,还可以享受股权升值带来的收益。意思是分红权+增值权可以一并获得。
第四,被授予的股权,为虚股,并非实际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写明,因此,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该股权没有所有权,亦没有表决权。只有分红权与增值权。
第六,激励对象离开企业,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一旦离开即丧失获得的虚拟股权。
2.虚拟股权与干股的区别
虚拟股权不同于干股。
所谓虚拟股权,概念上文已有提及。所谓干股是指股份持有人未实际出资,却取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该等取得的股权(股份)同样登记于登记机关,名义上与其他股东的正常股权并无二致。虚拟股权人并未取得股东资格,只是拥有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权。
3.虚拟股权的性质与效力
(1)虚拟股权激励取得的基本逻辑
企业选择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方案,目的在于不用让出股权,但是让渡股东的分红权,即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达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分享公司发展的果实,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业绩。如果公司税后利润上升,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数额上升,虚拟股的奖励价值亦会上升。虚拟股价值上升了,收益价值增长不言而喻。
虚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基于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奖励机制,本质上是公司员工与公司股东之间关于部分股权收益让渡的分配协议,是广义薪酬制度中的一种,并非公司法层面上的股权。
接受虚拟股权的员工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资格,且会随着其离职而丧失该收益资格。
因此,大多数虚拟股权架构下,建立的依然是公司和员工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存续条件下,就薪酬支付方式的不同约定方法,虚拟股权依然是一种劳动关系。
(2)虚拟股权的性质与效力
虚拟股权授予的法律性质,到底是股东让渡公司的部分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还是将预期可分配的部分利润转让给被激励对象?
首先,我们来探讨下,虚拟股权授予是股东将其部分利润请求权
由于股东让渡利润分配请求权给被激励对象,但这不是“股权转让”。因为在公司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公司需要将利润分配给除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权利只能股东行使,因此,被激励对象向拿到公司利润,必须依附股东,不能脱离股东而独立地向股东主张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债权模式下的虚拟股权授予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不构成合法的债权转让。
再来,我们虚拟股权授予理解为原股东将预期利益分配给被激励对象,即利润转让模式是否解释得通。在利润转让模式中,转让的标的是未来利润,这种模式下的标的为现金,不具有法律上禁止规定。其实质相当于特定物的赠予合同。因此,这种转让利润分配模式是有法理支撑的。
02  虚拟股权分类
股权激励方案中,虚拟股权模式也称为现金模式,因为企业兑付被激励对象的是现金,此现金是股东让渡分红权,以股权权益来计量的,并没有授予真正的股权。因此大家都称之为“虚股”。
虚股可分为分红权、增值权、分红权+增值权等。本文主要讨论常见的三种。
第一类,分红权。
1.概念
分红权激励是指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的权利让渡给被激励对象的激励方式。主要是岗位分红、项目分红、超额分红方式等。其本质是员工参与公司年度剩余利润的分享,偏向于短期激励。年度效益好则计划效果好,年度效益差则其作用就体现不出来。
分红权起源我国晋商采用的“身股”。“身股”制度历经300多年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后就消失了。
分红权开始兴起是2010年13家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后面我国民营企业开始逐渐流行起来。
分红权是股东最愿意让渡的核心股票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第一百六十七条[3]中都有法律支撑。
2.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
虚拟股权相对于其他股权激励模式是最为特殊的一种,因为其实质为一种年度分红凭证,缺乏股权变动的实质性内容。
(1)于公司而言
A. 操作简便——虚拟股权方案的制定、操作均只需公司内部通过即可,且未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实质为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
B. 影响久远——相对于其他激励模式,虚拟股权的影响可以一直延伸下去,并不因为股票价格、行权、解锁等事项而受到影响,其    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利用虚拟股权给予的分红权调动企业员工为公司长远发展而共同努力的积极性。
C. 弊端——虚拟股权并不是股权,所以激励力度相对较小,无法实现固定人才的作用,激励对象也可能过分关注企业短期效益获得分红,不支持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因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2) 于员工而言
该种激励模式实质只是一种分红政策,对于员工而言是纯奖励的措施,没有任何风险。员工较容易理解,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相对于其他激励模式而言,诱惑力较小,员工的积极性不会太高。
[经典案例]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精冶源”,代码:831091)于2015年5月披露《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开创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模式的先河。
(1)虚拟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即2015年-2017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
该激励方案还明确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授予数量、业绩考核等。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即: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转板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
从激励方案来看,我们能够很清晰地得知虚拟股权的实质,其本质在于以虚拟股权形式取代传统的“绩效等级”给予员工分红权。只是该种虚拟股权在特定条件下有转为股票的可能,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截至目前,精冶源针对该激励计划未作进一步披露,预估须2016年5月进行第一次年度分红。
第二类,增值权。
1.概述
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与虚拟股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的组合。但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现金,不用实际购买股票。
2.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模式
股票增值权通常以现金形式实施。由于股票增值权不用购买实际股票,仅做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来获得由公司支付的行权价噶与行权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差额即为激励额度。
该激励模式之于公司与员工的利弊:
(1)于公司而言,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与虚拟股权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均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实现了相应条件后可依据该种权利获得分红。对于公司来说,操作非常便利,只需公司内核审批,无须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亦不存在资本操作的一系列难题。弊端: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激励的效果较差;激励力度与股票价格直接相关,可能与公司业绩存在偏差,无法做到“奖励公正”;无法固定现有人才,且公司支付资金压力较大。
(2)于员工而言,除存在上述虚拟股权激励模式的利弊外,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直接以股票价格的升降作为支付激励对象的分红标准,可能导致激励对象过分关注股票价格的升降。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式有效性,股价与公司业绩存在较大偏差,这一客观原因会让员工忽视对于业绩的追求,从而背离激励初衷。
[经典案例]
(1)新三板“合全药业”2016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权利内容: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式在规定时间段内,由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行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激励对象:董(不包括独立董事)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特殊对象:不限国籍,且包括其他企业委派到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的人员。总共激励对象13人,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外籍人士。
总量:股票增值权45万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3481%,首期授予35.7,预留9.3。
行权安排:满足行权条件下未来72个月内分4期行使,2:2:2:4,有效期内未行权完毕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业绩考核:公司业绩目标+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公司业绩目标不合格不能行权、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注销可行权份额。
行权收益: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执行增值权收益,如星期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行权价格,每份股票增值权可获得每股价差收益,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价差。
(2)大洋电机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28人。 激励额度:本激励计划总计授予128.8万份股票增值权,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6,885.1824万股的0.05%。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4年。每份股票增值权自授予日起4年内有效。
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日为同日。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指股票增值权授权后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激励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
可行权日: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为同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账面增值权
(1)概述与分类
账面价值增值权是指直接用每股净资产或其他约定的账面价值的增加值来激励其高管人员、技术人员和董事。主要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账面价值增值权是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收益仅与公司一项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值有关,与股价无关。
账面价值增值权分为两种,购买型与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实际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不用出资购买公司就义务授予股份,在期末根据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股权的收益,公司向支付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2)账面增值权的利与弊
账面价值增值权的最大优点是让激励对象关注净资产值的增长,专注于业绩的增长。
缺点一是现金流压力大;二是净资产增值空间是有限的。
[经典案例]华为的“净资产买,净资产卖”
购买价格:华为公司员工开始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入公司股票。当时每个持股员工手中都有华为所发的股权证书,并盖有华为公司资金计划部的红色印章。虽然,华为的净资产一直在增长,但每股1元的认购价格一直延续到2001年。
回购价格:员工离开,华为工会按当年净资产价格购回。
2001年7月,华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股票期权计划,推出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类,分红权+增值权。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占总股本一定比例的虚拟股份,激励对象有权利享有该股权的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但无表决权。其本质是员工像股东一样享有税后利润及利润滚存,激励效果偏长期化。
[经典案例]新三板“中赟国际”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权利: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有分红权和股票升值(账面增值)收益。
授予价格:公司上年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每股净资产,激励对象仅需支付现金1元,其余部分在公司回购时从公司应支付激励对象回购价款中扣减。
回购价格:五年期满回购价格为上年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每股净资产,主动或过错离职时原价格回购。
期限:两年授予一次,每期存续期限为五年
业绩考核:生产管理部门要完成本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否则不享受当年虚拟股权现金分红。其他部门无业绩考核。
退出:无强制退出条款,仅约定退出价格。
03  虚拟股权方案设计相关涉税问题
1. 虚拟股权分红按何项目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未持有公司股权,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不属于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是因其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员工(假定均为居民个人)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第一条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给予部分员工的虚拟股权,在给予虚拟股权时,未登记股东名称且未获得任何资产形式凭证,因此在给予虚拟股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虚拟股权分红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支付的虚拟股权分红,是根据公司的虚拟股权制度取得虚拟股权,在公司业绩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取得的收入。该收入与员工在公司任职相关,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虚拟股权分红是否属于计提社保的工资总额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员工取得的虚拟股权分红属于劳动分红,为工资总额中的奖金,应作为社保的缴费基数。
3.虚拟股份分红的会计处理
在公司业绩等指标达到公司规定标准,公司就要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虚拟股权员工支付利润。该虚拟股份分红属于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一)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二)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2.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员工取得虚拟股份时,以及员工离职收回虚拟股份时,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04  虚拟股权方案设计步骤
图1-虚拟股权激励流程图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步骤如下:
虚拟股权方案设计要想全面、综合、客观、有效,方案设计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流程化的操作来实现。
步骤一: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企业首先要明确,激励对象是针对全体员工,还是只对部分核心员工。当然,为了保证虚拟股权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果,激励手段比较适宜只针对核心员工,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核心骨干等。差别对待这可以让公司所有员工明确意识到,只有公司的优秀人才,才能享受到虚拟股权。只有通过努力,做好业绩才能分享到企业的发展成果。
关于资格条件,可以在尽职调查中形成数据报告,根据数据来进行定义,定义必须客观、真实、严谨。
步骤二:确定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确定虚拟股权持有数量时,一般可根据司龄、职位、绩效(绩效考核分为员工绩效与企业绩效考核)来确定持股数量
步骤三:确定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动原则
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会发生改变。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虚拟股权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虚拟股权自动消失;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这些都会在虚拟股权授予协议里设计好。
步骤四: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首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本着调剂丰歉、平衡收入的原则,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经营的波动性对分红基金数额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步骤五: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实际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步骤六:确定每个虚拟股权持有者的具体分红办法和当年分红现金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股权享有者持有的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每一个股权享有者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若某员工持有的股权总数为5000股,则其当年可拿到的虚拟股权分红数额=1.10元/股×5000股=5500元。
员工应按照“当年分红兑现:结转下年=90%:10%”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分红现金。即当年发放分红现金的90%部分,剩下的10%部分计入个人分红账户,然后结转到虚拟股权享有者下年的分红所得中。
步骤七:在公司内部公布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公司老板确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制度之后,应在公司内部公布实施该激励制度的决议,让第三方中介机构如律所,进行宣讲,让员工知道企业在认真做这件事情,然后员工参与进来,员工可以在参与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提出想法与表达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企业上下一起参与才能真正做到激励效果,实现激励目的。
步骤八(若有):虚拟股权转实股
虚拟股权可以向实股转化。持股人可在基金分红池中拿出一定比例来购买企业实股,当然,这需要设定一定的考核条件,员工才具有考核资格。
05  虚拟股权争议解决为避免企业不向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支付分红款,此员工如何来维权呢。
在签署虚拟股权激励合同时,应当首先列原股东和被激励对象为合同当事人(也可增加公司为受指令而支付激励利益的当事人)。如果已经发生虚拟股权激励纠纷时,被激励对象不能向公司主张支付激励利益,而只能向承诺虚拟股权激励的原股东主张该等利益。
06  结尾
虚拟股权是代替实际股份等变通方式,是否同时享有分红权和股票等增值权,以及是否需要出资等各种情况都可以组合,由此可以形成多种解决方案。相对于其他股权激励分方案,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易于操作和控制。
注释
[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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