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施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建筑服务规定,不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全部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做法从某种程度看,是沿用了营业税的有关分包业务的规定。现在,国家对建筑服务业分包业务有了新的规定,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内部授权或者第三方可以直接和发包方直接结算了。
例如:某建筑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企业签订建筑安装总合同,合同中约定建造的商住楼及商业楼共计25栋,并约定建筑期限为一年。由于建筑面积较大,要求建设期限较短,故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将部分商住楼分包给了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施工建造。
分析: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下发之前,分包业务的结算是有集团公司与分包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结算,上述文件下发后,集团公司分包给全资子公司部分商住楼的工程结算就可以与房地产企业进行结算,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房地产企业按照全资子公司开具的专票抵扣工程款。
来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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