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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厅不再受理环评审批、验收等行政事项,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方案》(鲁政办字〔2018〕82号)和《关于做好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省环保厅阳光政务中心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自2018年8月30日9时起对外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4层投资建设类8号窗口;邮编:250001;咨询电话0531-12345、82083172、82083225、8208322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进驻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12项行政许可业务申报可采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网上申报、快递邮寄或现场提交方式。

除上述行政许可业务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大气处,0531-66226339),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注销备案,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备案(核与辐射处,0531-66226960),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环境评审中心,0531-66226192)等分别到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环保厅  

2018年8月28日


来源:山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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