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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其责任追究:

1、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的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校长。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值周、值日老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值周和有关老师、值日老师责任。

3、放学静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留校学生在校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值夜、节假日值班,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有老师的责任。

6、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和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7、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0、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11、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当日采购人员责任。

2、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者有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当日内报告校长室,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说明: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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