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设施设置
1、排烟口设置要求
(1)自然排烟口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2)机械排烟口
4.4.1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自然排烟口与机械排烟口对比总结:
2、排烟管道及风速
(1)耐火极限要求
(2)风速要求
三、补风系统
(一)基本要求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二)风速要求
(三)管道耐火极限
管道耐火极限要求: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三、防烟与排烟系统对比
(一)防烟系统与排烟系统分段设置对比
(二)风机与风口的布置:
四、各系统风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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