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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在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来临之前,笔者不妨作如下猜想,欢迎对号入座。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据此可知,营业税纳税地点尽管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也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但其具有先后关系,机构所在地征税仅仅是一补救措施,且规定了应在超过6个月之后没有申报纳税的方可以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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