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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税务局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该如何应对?

近年来,有些企业会收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对之前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我们知道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要求做进项转出,进项税额一旦减少,也就是说企业要多交税了。发票是真的,并且已经认证通过了,为什么还要做进项转出?很多企业对税务局的决定很迷茫甚至觉得很愤怒。下面跟着税事君来看下进项转出常见的几种情形以及如何处理。


01
企业将发票认证后,开票方在开票当月将发票作废。

要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先来看一下税务局系统中发票的流向,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开票方开具发票后,由开票系统自动上传推送到总局的电子底账系统,收到票的企业将发票认证或者勾选后数据将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只有存根联和抵扣联相符的情况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开票方将发票作废,系统比对后会将不符合的数据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要求核实。


   遇到这种情形,企业要第一时间联系开票方,查清原因,属于开票方误作废的则对该笔税款做进项转出后,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一份发票再进行认证抵扣,对应纳税款不产生影响。


2
已认证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票。

关于失控票的介绍详见税事君的历史文章《失控票的前世今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需先做进项转出处理。


3
已认证的发票被定义为虚开发票。

这种情形往往是开票方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企业对涉及的发票做进项转出。另外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取决于税务机关如何认定。如果双方的业务交易是真实的,企业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并主动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资金流、物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争取被税务局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降低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升级和刚实行的实名制办税,将使虚开发票的生存空间会大幅度被压缩,风险大幅提高。所以税事君在这里提醒广大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的时候,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避免从A公司进货,从B公司开票情况的发生,以减少由此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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