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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 后果有多严重?
潘洪其

  身份证丢了,烦恼来了

  昨天,老家的一个亲戚打电话来,说他的身份证不小心弄丢了,有人告诉他,必须尽快去派出所挂失并补办新证,还要在报纸上登身份证遗失声明,否则如果别人冒用了他的身份证,他会有很大的麻烦,甚至会被判刑坐牢。亲戚吓坏了,赶紧到派出所挂失补办,同时问警察,自己的身份证如果被冒用,会有什么后果。警察很严肃地说,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比如有人冒用你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出现了偷税漏税,欠下了巨额债务,弄不好你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亲戚说:别听那些人瞎说,身份证丢了没什么,抓紧补办一个就行了,用不着花钱去登报声明。

  亲戚问:可是那些人说,只有在报纸上登了身份证遗失声明,才能证明我的身份证丢了,之后别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去做的所有事情,我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呀。

  我说:你去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就是你原来的身份证丢了的最好的证明,所以,别人如果拿你原来的身份证去做任何事情,就不该由你承担责任……


  放下电话,我对自己的说法似乎也有些吃不准。上网百度一下,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引发的担忧由来已久,与此有关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最近两周就有好几条报道:《身份证丢了,千万要开补办证明》(《北京晨报》)、《身份证丢失后成“定时炸弹”:被人办卡借贷》(《华商报》)、《身份证被冒用如何破解》(《华商报》)、《揭“二代身份证买卖”利益链:挂失后仍能被冒用》……这些报道用多起身份证被冒用事件,并援引警方和专家的说法提醒人们,现行二代身份证即便挂失,其中电子芯片仍然可以识别,一些不法分子捡拾、偷窃或购买他人身份证,用来办理信用卡或开公司,失主将面临“背黑锅”甚至“被违法犯罪”的危险。

  这真是所谓“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越说我越糊涂了”。有关方面提醒人们保管好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进而被人冒用,当然很有必要,但这种提醒应当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居民身份证被冒用可能带来的危险,不能通过无限度加重公民的责任,来减轻公安机关和用证单位的责任。

  身份证丢失,“证主”该担何责

  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或开公司,出现银行卡透支欠费、公司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证主”是否应当替冒用者“背黑锅”?是否要作为“被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银行、工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对居民身份证的核查责任,应当识别出持证人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从而拒绝办理。银行、工商部门如果因为核查不严或技术手段不强,让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蒙混过关,就理当对信用卡透支欠费、公司偷税漏税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过程中,“证主”虽然未能保管好身份证,致使身份证丢失或被盗,但他/她对于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不存在实质性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实质性责任,不用替不法分子“背黑锅”,也不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早在2010年3月,公安部在一次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指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公安部的这个回答,居民身份证如果被人冒用,“证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冒用者和审查部门(用证部门)承担。道理很简单,居民身份证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用来证明居民的身份,而要证明居民的身份,银行、工商等用证单位须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现场核查持证人特征(相貌等)与身份证信息(照片等)是否一致,尽最大努力堵塞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渠道。如果用证单位无法核查“人”(持证人特征)“证”(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也就无法防范、遏制身份证被人冒用,那么,身份证也就无法发挥证明居民身份的功能,国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也是绝对不能出现的。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了一些冒用身份证案件,基本符合公安部明确的上述责任认定原则。如安徽人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并逾期,上了银行系统信用“黑名单”,法院判决银行删除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支付鉴定费2000元。四川人白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借记卡,法院判决“开卡协议”无效;王某被人冒用身份证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公司,该公司长期欠税,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这些判决说明,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如果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冒用者及用证单位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冒用者须承担第一责任或主要责任,如果找不到冒用者,用证单位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可能被要求替冒用者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如果找到了冒用者,用证单位可向其追偿)。

  另一种情况是,公民身份证被人冒用后,冒用者出现欠费欠款、偷税漏税等情形,“证主”本人虽然未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补交税费、偿还欠款等),但也因此不能在银行、工商等部门正常办理信用卡、住房贷款、注册公司等业务,自身权利受到了实际损害。这个时候,“证主”只能寻求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职能部门或法院责令、判令用证单位解除对“证主”的限制,为其正常办理业务。

  “指纹信息身份证”也会被冒用吗

  针对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然可能被冒用,舆论呼吁公安部门及时采用新技术,做到“身份证挂失,芯片即失效”。据悉,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可望实现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继续使用。技术手段升级当然是好事,但如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所言,保证居民身份证安全规范使用,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是关键环节。作为关键环节,银行、工商等用证单位如果核查不严,再先进的技术也难以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比如,有人身份证丢失、被盗后未能及时觉察,因此也未及时挂失,不能及时纳入失效身份证信息系统。现实生活中,身份证丢失一段时间之后,“证主”才姗姗发觉,这种情况也不在少数。要防止已丢失或被盗、未能及时纳入失效身份证信息系统的身份证被人冒用,目前主要也只能靠用证单位严格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如果用证单位核查不严,致使不法分子冒用成功,则用证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技术手段升级带来的变化,也让人们看到了更加有效地排除隐患、化解风险和解决问题的希望。2011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除初次申领、到期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时须登记指纹信息外,居民身份证尚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的,也可自愿到派出所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


  公安部门介绍,以往社会用证单位仅凭相片辨别持证人,难以对人和证进行准确无误的一致性的核验,难以防止公民丢失、被盗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有利于国家机关以及金融、教育、工商等用证单位更加快速、准确地甄别持证人身份,可以有效防范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2012年1月1日起,公民办理身份证须登记指纹信息,目前社会上的“指纹信息身份证”应当越来越多,银行、工商等用证单位核查“指纹信息身份证”的技术手段,也应当日趋成熟。指纹信息具有高度唯一性和排他性,用证单位通过指纹识别技术核查“指纹信息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也具有高度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就大大提高了用证单位核查身份证的精确度,可最大限度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现象发生。

  等到有一天,绝大多数居民都有了“指纹信息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后即便“证主”没有及时察觉,即便没有及时纳入失效身份证信息系统,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去办理银行卡、工商注册等业务,也几乎不可能蒙混过关——因为他即便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一模一样,他的指纹也不可能和“证主”的指纹一模一样。

  当“指纹信息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公安机关、公民特别是用证单位的责任将大为减轻,身份证被冒用的可能性几乎降为零,也就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了。 我在电信上班,现在实名制。有一次因为在外面搞活动,没有带复印机的,就直接手机拍身份证正反面,再回去打印出来,结果这个客户死活不愿意给我们拍身份证,后来没办法,我们开车带他去店里复印件了,然后他还在复印件上写上了:仅限电信办宽带使用……后来他说:我是办借贷的,所以对这个特别敏感,只要给我身份证复印件,我什么都能给你办下来……从此以后,我也特别注意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要备注上仅限什么什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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