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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涉税政策分析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实务中,还存在土地流转时,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一并转让。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不动产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非所适用的税目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发生产权转移,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国家为了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因此,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其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反之用于非农业生产取得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个人土地流转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而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耕地占用税。被流转的对象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当区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另外,购买住房从事非农业建设,还应当补缴耕地占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法规并未限制转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缴土地增值税。因此,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则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之内的流转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改变其用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改变了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就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可以看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的流转土地,无论其是否缴纳了流转费,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生产经营就要交土地使用税。当然,如果承包者将承包地流转给了非农业生产者,用于非农业生产,一方面是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是不得享受土地使用权免税政策。

五、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契税应由受让方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农民取得“土地租金”, 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所示: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费用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住房转让应当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个人转让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自用住房时间必须满5年以上。二必须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七、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因此,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不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农村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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