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讲“法制”已讲了41年;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讲“法治”已讲了22年;从1986年以来,讲“五年普法”,已进入到“六五普法”和“七五普法”,讲“法”已讲了33年……尽管如此,我们还不敢说:领导干部都已真正弄懂了法治。
如果我们问一下领导干部:“什么是法治?”十有八九,他们会这么回答:法治就是依法办事,违法要追究责任。我们不少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只停留在这一点上。
其实,“依法办事,违法要追究责任”,这当然属于法治的要求,但这在法治中是很小的一部分,很窄的一点而已。如果说这就是法治,那么秦始皇时代就做到了,他制定了不少法律,威逼官员和百姓去遵守,违反者要追究责任。而皇权远在法律之上,所以这不是真正的法治。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呢?
法治是个综合而古老的命题,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亘古不变的命题,已讲了好几千年了。
在国外,法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近代英国著名的自然法学家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直到英国现代思想家哈耶克……他们都有各自的学说和理论。
我们国内关于法治的理论研究也很丰厚。为法治设计了种种标准,其中李步云教授提出过10条标准。我以为,法治是个系统,不可能是个单一标准。作为一个系统考察,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处于法治状态,主要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法的存在——这是法治的前提。国家要有法,没有法就谈不上法治;法越多,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
第二,法的正义性——这是法治的内在标准。所制定的法必须是良法,恶法不是法,恶法越多,离法治就越远。而良法的标准就在于要求法律的内容符合正义性。
第三,法的至上性——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国家必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
第四,法的预设性、公开性、稳定性、平等性——这是法治的适用要求。法必须是预设的,让人们可以根据预制的法律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又必须是公开的,不公开的法律不得约束人们的行为,不知者无罪。法还必须是稳定的。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不以公共利益并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收回已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信赖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法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第五,权利的保障性和权力的制约性——这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尊重和得不到保护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同时,公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第六,公正的司法和司法的公正——这是法治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肯定不是法治。司法的核心价值就是公正。作为法治国家,一是存在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依法独立行使裁决权。二是任何人不经合法审判不能被定有罪。三是司法判决能得到严格执行。四是实行司法终审。
法治是一种制度、一种理论、一种信仰、一种精神、一种标准,更是一种状态。
法治是指法治精神,这种精神通过几百个法律原则和成千上万个法律条文来体现,如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利义务的统一、立法先行、法不溯及既往、信赖利益的保护、法律保留、正当程序、比例原则、意思自治、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等。上述精神渗透到国家的各项制度和人们的行为之中,由此形成的状态就是法治。
来源:中国普法宏观
编辑:蒲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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