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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规程的区别与联系

原创 房晓玉 良筑论建 2023-08-26 09:00 发表于广东

正文

前 言2021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发布“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文件,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原“规范”改为了“标准”。那么在建工领域从“规范”到“标准”的转变,存在着哪些变化和区别,同系列“规程”一词与之又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规范、规程均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分。这三个词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被高频使用,但代表的背后含义往往不一。
一、标准、规范、规程的概念
(一)标准的概念和分类

“标准”一词最早意为衡量事物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意为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以1996年修订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给出的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再以2002年发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即:“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同时给出了一条注释,即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由此可知,不同的官方文件对标准的定义虽略有差异,但是其所表达之意大致相同,是为行业内市场化行为制定以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准则。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类别;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类的,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是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设计、消防等因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强制性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到计价,因只能起到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故以推荐性标准更为适宜。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强制性标准(GB)―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推荐性标准(GB/T)―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2、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故在没有统一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时,可以制定行业标准适用于行业领域范围内,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其他国家标准相抵触,应当相互保持协调统一且不重复。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由于中国多地发展水平不一,经济差异较大,政府制定国家标准时,针对经济落后、发展落后等地会放宽对合格程度的要求,而一些地方因与国际接轨,并结合经济现状等因素会做出严于国标的标准,故地方标准的制定要求往往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

4、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企业亦可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自己的企标,但往往需严于国标与行标,故企标的要求往往不得低于国标,且企标也只在其企业内部有效。

5、团体标准

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置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标准化法》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因此国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指定相应的行业团体标准,比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都属于团体标准,由团体会员自愿采用。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以上四类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发布相应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就可以发布的标准。

(二)规范的概念

规范意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是对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如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也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规范的适用往往会以成文的文件形式体现,即“条条框框”,例如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就会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形成一种特定化的标准以备在各种技术事项检测是否合格时的一种依据。

这里的规范属于标准的一种,还有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指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可以反复适用的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以及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有权机关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各项工作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并非同一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
(三)规程的概念

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是对过程的要求和规定,规程亦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在针对具体对象加以区别。

从定义看出规程同样是一种文件,这种文件给出的是惯例或程序,并非是技术要求,给出的是“过程”并非是“结果”。属于“推荐”惯例或程序。规程一般由行业团体、企业等自行指定推荐使用,也不需要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

二、标准、规范、规程的区别与适用

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时,一般采用标准;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事项所做的规定时,通常采用规范;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强制性约束力的技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而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未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因而在运用的过程中,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践运用情况及行业习惯对三者的运用加以区分,并无特别规定来规范三个术语运用。

三、标准、规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约定

并非强制性适用的标准和规范需要双方同意或者合同有约定才能在当事人双方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2017)并未明确将标准、规范做为合同的组成文件,在通用条款1.4条中有条款规定。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对于适用的标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减少争议,如果不做约定,可能就会产生引发争议。

四、适用标准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标准的适用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标准是全球化的“通用语言”,在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便利各国经贸往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充分肯定近年来中国标准化在助力对外经贸往来、促进产能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后,制定更完善的标准适用对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等就更为关键,更有助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标准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筑行业有诸多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对工程质量、造价、安全、施工技术等有着明确的要求,学好标准方能做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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