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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被挂靠人起诉发包方后,法院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挂靠人当
江西高院:被挂靠人起诉发包方后,法院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挂靠人当庭表示将债权转让给被挂靠人,诉讼还能否继续进行?
 
二审认为:
奋飞公司与阳峰公司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洪金根代表阳峰公司订立,由其垫资并组织施工,其是案涉工程施工方义务的履行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合同是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洪金根挂靠阳峰公司与奋飞公司订立的,故该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洪金根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另奋飞公司与洪金根订立的《协议书》,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洪金根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关于阳峰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是由阳峰公司与奋飞公司订立,但根据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可知,洪金根在案涉工程中组织施工、垫资建设、并承担了施工方义务的所有,可以认定洪金根是挂靠阳峰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
由于洪金根施工的案涉工程,或是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是被奋飞公司交付业主使用而视为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洪金根有权要求参照上述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一审法院追加洪金根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由于阳峰公司是上述合同形式上的签约人,洪金根在其参加本案诉讼后表示,将其在案涉工程中的权利转让给阳峰公司,在阳峰公司接受该转让,且奋飞公司当庭知晓该转让事实的情况下,洪金根的该行为符合权利转让的构成要件(即完成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该权利转让行为成立,阳峰公司获得洪金根转让权利后,即具备了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阳峰公司可以要求奋飞公司参照上述合同结算工程款。奋飞公司主张某某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奋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赣民终542号·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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