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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转贷行为的审核关注点及解决思路

作者:本文由东北证券深圳投行部陈才泉研究整理


此前,证监会IPO新窗口指导文件《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俗称51条)在市场广为流传。其中,财务会计问答之“问题16—内部控制”首次对“转贷”、“票据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三种内控不规范行为进行了“金额”与“运行期”的量化规定。拟发行人若出现以下行为,则构成首发障碍

(一)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仍然存在上述内控不规范情形;

(二)申报基准日前12个月存在金额较大的上述内控不规范行为;

(三)申报基准日前6个月,内控不规范行为虽不构成金额较大,但是该行为在报告期频繁发生且缺乏合理性,而且基准日前6个月内仍在持续。

以上“金额较大”指报告期内转贷、票据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累计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或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根据上述要求,拟IPO企业在申报基准日前6个月最好不要发生任何转贷、票据违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其次,拟IPO企业若已发生构成金额较大的不规范行为,则建议自该行为结束至少12个月后再申报IPO。

关于票据违规与资金占用,之前已有大量文章作过介绍。本文主要介绍转贷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简要分析首发审核中转贷的关注要点及解决思路。

一、转贷的定义

大多数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融资渠道狭窄、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因此往往需要寻求银行贷款。银行在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时,出于风险控制,往往需要借款企业提交《采购合同》、交易发票、委托支付申请等作为贷款发放依据。因此,典型的转贷表现为:贷款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但是款项以委托支付的形式通过借款企业的结算账户划款至支付委托书中所列示的供应商、关联方、非关联方账户中,该对手方于当日或隔日将款项再转回借款企业账户。整个过程的资金流转如下:

①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②款项以受托支付形式转入供应商账户

③款项于当日或隔日转回借款企业账户

转贷行为是银行、借款企业、供应商三方利益的博弈结果。首先,作为资金供给方,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基于风险控制,有必要要求借款企业申请委托支付。其次,作为资金需求方,借款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并不得不接受银行的转贷要求。最后,供应商若特别依赖于某个大客户,则为了维持其与大客户的业务关系,不得不配合大客户周转贷款。

二、转贷涉法分析

转贷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该条对委托支付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该条主要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发票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借款企业可以进行贷款的委托支付,但其用以申请委托支付的发票因缺乏真实交易背景而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贷款用途异常未及时归还贷款等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三、转贷的审核关注点

过往IPO企业普遍存在利用供应商、关联方或其他非关联方企业周转贷款的情形,例如精研科技[300709.SZ](2017年9月6日过会)2014-2015年通过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累计周转贷款8,920万元;普天铁心(被否)报告期前两年通过关联方累计周转贷款12,270万元,报告期第一年为客户周转贷款7,300万元;南京聚隆[300644.SZ](2017年12月6日过会)报告期前两年通过关联方累计周转贷款1,650万元;京博农化(被否)报告期内通过关联方累计周转贷款57,000万元,报告期后两年通过非关联方累计周转贷款6,000万元。

针对转贷问题,证监会审核的主要关注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理性:几乎所有存在转贷行为的拟IPO企业都会被反馈到通过关联方或非关联方企业周转银行贷款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二)合法合规性:京博农化和精研科技被着重关注到转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行人各项资金往来情形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是否经过合法合规决策程序,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内控有效性:南京聚隆和越博动力反馈意见被问及: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容及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已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侵占发行人利益并保障发行主体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

(四)体外资金循环:春秋电子和南京聚隆被反馈到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虚减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五)资金拆借利息:普天铁心被反馈到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否约定利率及借款期限,是否已足额还本付息

(六)采购合同与发票的真实性,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净额造成的影响

三、转贷的审核关注点

转贷行为的解决思路主要是在如实披露发生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的基础上,排除法律风险、证明内控的有效性、列出发行人的整改措施等。

(一)如实披露转贷的发生金额、资金周转情况、资金用途,并对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解释。

越博动力招股书针对转贷的背景、原因作如下披露“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在设立初期,经营规模较小,资金较为紧张,通过银行申请到的贷款,按银行规定,款项不能直接支付给公司,必须实行“受托支付”,即资金用途要求必须是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银行放款时直接付到供应商账户。在企业实际经营中,银行这种“受托支付”发放贷款的方式,较为常见。因此,公司将取得的银行贷款只能先转付到蓝之擎,再由蓝之擎转回公司,从而形成了因银行放贷原因导致的公司与蓝之擎之间的资金往来。发行人通过蓝之擎获得银行贷款均发生在2015年6月之前,当时上市辅导机构尚未进驻公司,公司亦无相关的规范意识。经过上市辅导机构的辅导,公司开始逐步规范并避免上述行为,2015年6月之后未再发生上述倒借款的行为。公司通过蓝之擎获得的银行贷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不存在违约纠纷,也没有因此受到贷款银行方面的处罚”。吉宏股份列表披露了周转贷款的具体用途,“报告期内发行人约34%-49%的周转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货款,约35%-47%的周转贷款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用于支付货款之外的其他经营性支出,剩余约19%以下的周转贷款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设备款”。

(二)论证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精研科技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采取上述行为未实际危害我国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精研科技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3年1月至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贷款资金进行周转的问题而受到我行处罚的记录。自2013年1月至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州博研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行未对精研科技及其子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处罚”。

    (三)由发行人所在地人行、贷款银行出具无违规证明或确认函

精研科技招股书披露“公司通过上能电气、永盾机械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未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也出具了相应的确认文件。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6月出具的《确认函》:1、精研科技在2014年和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通过上能电气、永盾机械进行周转,周转后的银行贷款用于支付货款、购买设备,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已经到期,未发生到期后逾期还款、不归还贷款等情况”。

(四)论证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及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南京聚隆招股书披露“南京蒂克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等利益输送情形,南京蒂克自2014年至2017年6月期间发生的费用为管理费用,主要系支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和公司处置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小。经核查,南京蒂克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披露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吉宏股份的整改措施如下:1、保荐机构已经要求发行人对周转贷款进行规范,一方面加强资金使用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另一方面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提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2、发行人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对关联交易事项逐步进行了规范,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针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存在不规范的情形进行重点辅导,协助发行人新制定或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严格履行相关的决策制度,并事先取得独立董事的认可。3、发行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4、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治理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5、控股股东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六)补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吉宏股份针对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履行了补充确认程序“2017年2月、3月,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4-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上述所有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确认,利益冲突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论证发行人内控的有效性

南京聚隆从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角度论证了内控的有效性:1、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内容: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了《内部控制手册》、《财务工作手册》等内部控制制度与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内容如下:《内部控制手册》内容包括:手册概述、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其中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主要内容为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主要内容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缺陷报告)等方面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内部控制手册》规定公司有获知和调查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能够充分而适时地获知敏感信息、调查报告和违规行为(例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差费用、重大诉讼、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挪用、贪污和滥用公司资产、非法支付等)。《财务工作手册》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定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管理、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收支业务管理、外汇货币资金管理、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计划外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借款、提供担保的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流程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现行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日常经营中,发行人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手册》、《财务工作手册》等内部控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保证经营管理活动正常有序、合法运行,对财务、人员、资产、工作流程实行有效监管。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贷款周转的不规范行为,为进一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发行人于2017年9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货币资金借贷管理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在公司办理银行借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监管部门以及银行要求的资料,对于第三方受托支付借款业务,公司应对提供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对通过第三方企业进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下的,由董事会负责确保其用途明确、交易真实、合法合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为加强监督审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需对所有通过第三方受托支付取得的银行借款发表独立明确的合法合规意见”。

注:本文是笔者学习过程中综合整理了各个渠道获得的信息而形成的学习笔记,信息搜集过程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追溯个别参考文章的出处,如有雷同请联系本人,补充注明参考出处。

本文中的图片来自于https://www.pexels.com/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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