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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案件审查报告》?

昨天,我在《如何制作阅卷笔录?》一文中,发了一份《阅卷笔录》供参考。

今天,我把2014年办理某玩忽职守案时,撰写的一个《案件审查报告》发出来,以供参考。

《阅卷笔录》的作用,是为了让自己对案件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归纳出《质证意见》《取证提纲》,找出辩点和设计辩护方案。

《案件审查报告》的作用,是为了方便研讨案件。比如,有些复杂的案件需要提交多人讨论时,就要用到《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某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某大队某中队队长,家住某家属楼某栋某房。

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移送审查起诉。现被押于某县看守所。

二、《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某省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某办事处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湘……油罐车从某地运装汽油送往某县,返回途中,在某高速某段1312KM+450M处西往东方向,冲过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冲到东往西方向的车道,与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余某某驾驶的浙……小轿车左侧发生刮碰,又与向某某驾驶的粤……大客车右侧发生刮擦,之后,油罐车横停在东往西的车道上,车身占用了行车道、超车道和应急车道,车辆前部起火燃烧,大客车横停在路肩,该起事故导致某高速东往西方向交通完全中断,并造成了小轿车内1人受伤,大客车内10多人受伤(其中3人受伤较重)、油罐车驾驶员死亡的后果。

凌晨1时21分,某省高速指挥中心12122接到群众报警后,转警给某高速交警中队值班室,中队值班室接警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组织警力出警,但其在处警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报告某大队请求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实施双向交通管制,夜间、长下坡路段没有追加尾端机动示警的警力、警车;启动《某大队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时没有对车辆实施分流。

凌晨2时57分左右,东往西方向滞留车辆已从某高速1312KM处堵塞到1309KM处(堵车3公里),湘……小型货车(经改装伪装成渔业运输车,运装6吨多工业乙醇)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309KM+33M处时(东往西),与停在该处超车道上的闽……大型客车追尾,导致小货车上所载的乙醇泄漏引发小货车、大客车起火爆燃,并引燃了粤……小轿车、浙……大货车、赣……大货车,造成58人死亡,6人受伤,5台车辆及货物全部被烧毁的特大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黄某某、袁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刘某、黄某、陈某某、柏某某、占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值班制度、勤务制度、应急预案、任职文件、死亡赔偿协议、尸检报告、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及户籍证明资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严重违反了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陈某的辩解

陈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辩解如下:

1.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应该由大队决定是否启动。我们中队的职责是及时向大队报告事故情况,并无权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针对危险化学品车辆事故,我们大队制定有专门的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我们中队作为一个执行机构,紧急情况下针对危险化学品车辆事故可以直接启动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关于尾端机动示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增加示警警力、车辆,只是对示警的距离规定白天是200米,夜间、长下坡路段及恶劣天气示警距离是500-1000米,并且当天天气状况好、视线距离远,我们通过在尾端亮警灯、拉警笛、喊话的方式,示警效果明显,其他司机都看到我们的警灯、听到警笛、喊话,依次减速停靠,等候通行。我们平时的预案演练和实际工作中尾端机动示警都是安排一台警车示警。当晚我们的值班警力为17名,到现场处置的警力有12名和4台警车。我们中队管辖67公里,预留5名干警和2台警车是为了应对辖区其他路段可能发生的接、出警及有可能出现的分流情况。

3.关于分流。当晚凌晨2点10分左右时,我们从现场灭火的消防队员那里得知出事故的油罐车是空车,火势不大,已被消防人员控制,属于普通类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凌晨以后路面车辆较少,当时堵车距离不会太长,根据我们大队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的要求,道路中断2小时以内或者堵车距离5公里以内,可以暂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如果事故现场后续情况有变化,达到分流条件,我们会采取分流措施。

四、辩护工作依据的事实

1.根据《国务院某高速“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技术组报告》(以下称《技术组调查报告》,见卷十P72-105),可认定如下三点事实:

一是“7.19”事故性质为“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卷十P99倒数第6-7行),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二是“前方事故造成车辆排队”不是事故直接原因,只是六个间接原因中的一个,且《技术组调查报告》认定“前方发生另外一起油罐车碰撞起火燃烧事故,造成车辆排队等候”,并没有说“交警处置不当而造成车辆排队”;

三是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里,也没有讲高速交警的处置工作有什么不当之处,需要改进。

2.既使《某大队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和《某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与公安部、某省高速交警支队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也与陈某无关。即陈某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3.陈某在双向各派出1台警车、2名民警进行尾端示警,确受客观条件制约。因为中队值班车辆只有6台、值班人员只有17人,已经派出4台警车、12名民警,必须留足2台警车、5名民警(其中刘某为值班接警民警,无法离开队部,实际能动用的只有4名)应对其他路段突发事故以及可能的分流,客观上不能再增加警车用于尾端示警。

4.现场停留的400多台车中,先期已经停留的100余台车辆,在没有交警尾端示警的情况下,均能减速行驶,未造成追尾;在尾端示警后又有300多台车辆都能减速行驶,没有造成追尾。

由此可见,交警尾端示警的有无与车辆追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没有交警尾端示警,也不一定发生追尾;有交警尾端示警,也未必就不会发生追尾。

同时根据《技术组调查报告》,“轻型货车驾驶人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未发现前方排队等候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轻型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主要原因。”“大客车驾驶人贾某某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违反了《某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见卷十96倒数第2-13行)并没有把交警尾端示警是否得当作为追尾的原因之一。

五、主要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陈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1.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案陈某在整个事故处置中忙上忙下、积极地、认真地在履行其职责。只因中队车辆和人员有限,不能增加警力警车去进行尾端示警,系客观原因使然,不能因此而追究陈某的责任。陈某对有限的警力、警车在调配和使用上并无不妥。

2.第二次事故系轻型货车追尾大客车造成。这种追尾与交警尾端示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达到这种程度;即有玩忽职守行为不一定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则必然不会发生危害结果。这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的情况是一台警车示警,不一定发生车辆追尾,但两台车或者两台以上的警车示警,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不会发生追尾。故示警与追尾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3.中队作为执行机构,在处置“7.19”第一起交通事故中,执行《某大队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和《某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并无不妥。陈某没有请求大队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响应和暂时没有对车辆实施分流,是因为其已经启动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了临时管制措施,且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达到分流的条件。故陈某的处置措施并无不当,在这方面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六、下一步工作方案

1.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根据《某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的规定,在夜间尾端机动示警工作上,陈某确实没有增加警车、警力。

当然,前面已经讲了,尾端机动示警与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没有增加警车、警力是错不是罪。

我们建议,陈某可以考虑从尾端示警这个问题上转变态度,为取保创造条件。

2.律师将在会见陈某、与陈某达成一致意见时,及时向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在明确陈某无罪的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陈某取保。争取缓处理、冷处理本案。

3.建议高速交警支队做好相应协调工作,为陈某取保创造条件。

4.律师应当做好出庭辩护的准备工作。即做好最坏的打算。

阅卷人:何忠民律师

2014年11月11日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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