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卷宗及文书
格式样本起草说明
1、为统一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卷宗的制作装订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及“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16年8月1日前版本)等的规定和标准,制定本指南及文书格式样本。
2、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证据材料,以及其能他体现办案过程的材料。
法律文书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履行侦查职权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公文。
工作文书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业务工作环节进行报告、审批、决定等过程中适用的文书。
证据材料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职务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3、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卷宗分为四类:检察卷、检察内卷、撤案卷、初查卷。
检察卷(或称主卷)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卷。卷内应当包含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分册装订。
检察内卷(或称副卷)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后内部留存的案卷。卷内应当包含使用的工作文书、不作诉讼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检察卷复制件(案件管理部门所制作的检察卷电子卷宗),以及其他需要留存的材料。
撤案卷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决定撤销案件的案卷。卷内应当包含使用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调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留存的材料。
初查卷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后作不立案处理的案件的案卷。卷内应当包含初查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调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留存的材料。
4、各类侦查卷宗均应完整体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
5、多罪名或多起犯罪事实案件,证据卷可以按照罪名或犯罪事实分类装订,每个罪名或每起事实的供证材料为一组,每组之间用隔页纸分隔并标注。
6、办案系统之外的文书,可参照“样例”制作;以后新增加的文书,可按其时间、类别、性质等归入卷宗适当位置。
7、各卷宗的装订归档应按照案件管理部门和档案部门的规定进行。
因编写人员水平有限,疏漏、错误在所难免,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发现,请与编写人员联系,联系人:
窦振东,电话:024-86686311 ;邮箱:douzhendong@ln.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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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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