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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这些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

6月5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并通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小编仔细地看了这些案例,发现大家逃避执行的手段可以说是花样百出......


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房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没想到,在抗拒执行的过程中,也常常有人以这样的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


李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曹某某被判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没有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后,尚余10余万元一直没有履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7月,曹某某因拆迁被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于是,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的一套安置房。


万万没想到,曹某某为了逃避执行,花样百出,他先是于2014年8月和自己的妻子贾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返还房产均归贾某某所有。2014年12月,他又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了向某某。但是他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躲了起来。



于是,正安县法院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正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曹某某在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他的前妻贾某某在2017年4月5日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8月8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除了用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案例占了很大的比例,比如: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


判决生效后,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稳,都没能和他取得联系。


2015年10月14日,藏某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第二天,藏某稳把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到了他妹妹藏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把剩下的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某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稳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判决均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院效力。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霞徐片区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地下室56号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柯某、陈某崇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除了转移财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比如,有人竟然将自己一鱼塘的鱼卖了之后携款潜逃......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李某彬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判令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款3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李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肇东市人民法院将李某彬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6年9月5日将李某彬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李某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除了卖鱼的,也有卖自行车、电动车的......


被告人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后未及时偿还。曾某某遂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财产保全。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某存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号仓库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了查封。


曾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向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肖某某不配合执行。2014年8月肖某某私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二千多辆自行车拖走,并对自行车进行变卖和私自处理,用以偿还其所欠案外人胡某某部分债务。肖某某未将上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告知西湖区人民法院,也未将变卖自行车所得款项打入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将原有手机关机后出逃,致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除了上述几个案例,还有很多典型案例,详情可见《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最后,小编想说,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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