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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后,怎么做才能避免坐牢




使用信用卡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事情。但是当我们不小心透支信用卡又归还不上时,发卡银行竟会以不还款就坐牢相威胁,银行是纯属吓唬还是确有其事呢?


很不幸,银行的吓唬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法可依。原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都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透支信用卡不归还则很可能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


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罪名。这个危险不在于罪名本身对社会危害多大,而在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一不留神构成了这个罪名。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该罪入罪金额极低,仅需一万元。


法律规定,当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万元的入罪金额,导致了绝大多数透支信用卡的人都满足了数额标准。就这一点来说,大部分拖欠信用卡的人一只脚已经踏入了信用卡诈骗罪了。


其次,恶意透支规定简单粗暴。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另一个要求是需要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这个恶意透支,我国刑法是这样解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的很完美,但可操作性太弱。于是两高在2009年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解释,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这还不够,两高顺带着将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一个推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很具体了,操作性极强。但是新问题又出来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来是本罪最重要的犯罪主观要件,但是司法解释这种以客观推定主观的做法,一竿子打死一群人,让一大批实质上主观上够不成非法占有,但是形式上满足透支行为的人站在了罪的边缘。


更让人发怵的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只要行为人欠款1万元以上,经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的,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其他犯罪都讲究犯罪主观要件的时候,信用卡诈骗罪如此任性,光靠满足几条客观要件,直接定罪量刑。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让一大批透支信用卡的人胆战心惊,也成为了银行催收最佳利器。这也是水母文章开头说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最为危险的罪名的原因。


在这样的氛围下面,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透支本金累计不能超过一万。


注意,这里说的是本金,而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但如果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二、银行2次催收之后要在3个月内还款。


法律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另外3个月是个时间节点,且很多地方规定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应该间隔1个月,所以你在收到第一次催收之后有4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筹钱还款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偿还金额至少不低于最低还款额。


那么如果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可以从哪些角度去补救?


一、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关于还款,你有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公安立案前。


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1万-10万),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个是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文章最后,水母想说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定罪量刑,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尤其现在,各家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大量发行信用卡,甚至采取各种利益引诱手段。而对于申领人的条件又不作实质审核。这些无疑给很多人提供了“犯罪”温床。这样事先纵容事后又翻脸不认人的做法实在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悖。希望我们的有关部门能尽早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也提醒所有的用卡人,欲望无度,刑法有度。谨慎剁手,按期还款。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本文所言皆为一般情况,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的,请戳下面的小程序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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