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全文如下: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贷款政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相互间不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原已签定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其合作内容保持不变。
三、增加异地贷款受理网点。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附件1),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四、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发2014【49】号)的规定执行。
接下来我们听听@a教授为我们截图这一政策。
我们来看看第一条,你是不是以为公积金省内互通就是字面上的意思,真是图样图森破,好吗?
一句“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就要把这打回原型啊,么司叫“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列?
新闻里面有举例子,有个兄弟户口在荆州,在武汉工作并缴纳公积金,从10月26日开始,他就可以用在武汉缴纳的公积金回荆州购房。而如果黎先生要去省内其他非户籍地比如神农架买房,则不能申请使用武汉的公积金。
呵呵呵!再看懂了撒,意思就是在武汉工作的外地人可以用武汉的公积金买老家的房子,在外地工作的武汉人可以用当地的公积金买武汉的房子。
就是这么任性!
那我们来看哈迫切希望公积金互通的是哪些人呢?
就是在老家交了公积金希望能用在武汉买房的,但是目前来说这个政策是肯定不支持的!
为毛?因为你不满足“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撒。
你说坑不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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