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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000万不死,谁该死?
据法制日报 1月16日报道,2011年落马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在52岁左右,人均涉贪腐金额从2010年的957万猛增至3380万元。在贪腐金额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决死缓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尚无一例。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原来要判处贪污犯罪分子死刑的,不仅仅只是要一个贪污数额,还要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缺一都不可啊。难怪贪污3000万都可以不死,哦,原来不仅早就有一个被立法者设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稻草在救他们的命,还有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么东西也在救他们的命。什么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呀?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么东西”是什么东西呀?恐怕没有几个人能说的清,法律专家说不清,检察官说不清,法官说不清,你我也说不清,只有一些不想要这些贪污3000万的人不死的人才说的清。
  记得去延安参观时,曾看过延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和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当时500 元是怎样的一个概念?计算下来也就是一个干部两三年左右的津贴而已。但如若干部因贪污而触犯了“500元”这个红线,那便是谁也都救不了他的命。边区政府正是因以政纪公约不折不扣的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而获得世界的称赞,被誉为“世界最廉洁的政治”,中国共产党也才有了随后的天下。
  3000万在今天是怎样的一个概念?是一个像我这样一个一年领3万元薪水的干部,不吃不喝1000年的工资收入。贪污3000万,都不算“情节特别严重”,那么贪污上多少钱才算得上是“情节特别严重”呢?
  我们整天的反腐倡廉的教育不断,也枪毙了几个省部级官员说是以教育全党,但我们的官员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却是前赴后继,毫不退缩。如今,我国成了世界上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可以说我们那些规定让人拿捏不清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立法者们和设立一个说不清道不明东西来救这些贪污3000万者不死的规定者们功不可没。只不过,笔者就想问一下:贪污3000万都可以不死,那么,还有谁该死?这样可以教育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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