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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海关出新规!今日,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将实施!赶紧来看看变化!

  所有外贸企业和报关企业注意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又要执行啦,就在今天(2017年3月29日)!


  为什么说“又”呢?因为它的上一任就是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是2016年3月30日执行地……那执行时间才一年为啥就要修订呢?肯定是因为海关在不断追求更明确、更严谨、更一致、更规范!



接下来,就赶紧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1

明确了几个问题


1、明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范围,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今后报出口的小伙伴们,从此这几个项目将与你们SAY GOODBYE 了。凡是涉及加工贸易以及保税监管货物的进口时,也免予填报了,真是喜大普奔啊!


特别提醒:遇到“来料料件内销0245  进料料件内销0644,来料成品转减免0345 进料成品转减免0744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 加工设备内销0446  ”这些贸易方式时,还是要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呦!


为了防止与国税重复征税,海关再次明确征管范围“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填报依据是《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都没有的话需要填“NO”了,空白肯定是不行的。


3、明确进口贸易国,描述严谨“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申报时小伙伴要搞定贸易方式是否发生了商业性交易,比如暂时进出境的包装容器,是暂时性的行为,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填报时要注意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国家了。


2

与现行的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致


1、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第三十六项“数量及单位”明确了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2、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明确了“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3、根据海关总署第217号令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82号公告,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明确“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


3

更加严谨规范


1、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原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现规定“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2、第七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原规定“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现规定“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增加“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3、第八项“运输方式”


①明确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


原规定“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现规定“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②修改了对于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的运输方式填报 实际是进行了拆分


原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现规定“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4、第十九项“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增加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陆区名称和代码。”


5、第二十项“许可证号”


原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现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6、第三十二项“标记唛码及备注”


①明确直接退运的填报


原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现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


②“保税/监管场所”栏的填报


原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现规定“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陆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③增加“服务外包货物进口”, 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附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来源:海关12360、运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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