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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50问之一

(一)引言

近期得空看了一下数据,发现以前写的关于基金的文章阅读量不如担保、出租、国企治理相关的文章。我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基金在市场上属于小众业务,受众本来就少;第二个原因是基金是高端业务,受众素质、要求更高,而我是作为青年律师抱着学习的心态去写的,文章深度不够,写的不咋滴。

基金业务很难争取到,有人脉有资源的老律师的基金业务都靠抢,我能抢得过他们么。最近一年,老板都没有什么基金业务,何况我。今后我学习和归纳的内容重点会转移到基础民商事法律业务,和大家分享的内容也多集中于传统民商法主题。

最近准备研究民间借贷的实务问题,于是上周在朋友圈征集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收集到不少问题,在此感谢提问的朋友。针对提问,我在本文中分享自己的见解,希望对提问的朋友有参考价值。

计划是写50问,因为征集到的问题还没有梳理完,所以今天先展示一部分,其他内容以后再发。

(二)民间借贷50问之一

1、什么是高利贷?

有的民间借贷当事人(特别是借款人)认为,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是高利贷。“利率太高了,比银行还贵,这是高利贷”,这是借款人不想还钱时常用的说辞,也是对高利贷的曲解。法律定义的高利贷,指的是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借贷。

2、怎么判断是不是高利贷?(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以利率为准判断。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认定高利贷的标准不一样。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保护;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19年8月借钱给别人,借款期限到2023年8月,年利率19%,我是不是放高利贷了?

19%低于24%的保护上限,但高于2019年8月一年期LPR的四倍。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不属于高利贷,可以按照19%计算借款之日到2022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2019年8月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

借款期限跨2020年8月20日的,以8月20日为界分段认定利率是否超过保护标准,利率超过8月20日前后任一保护上限的,分段计算利息。

在(2023)苏0509民初435号判决书,吴江法院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原告主张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当时法律对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予以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

4、LPR是什么意思?

LPR是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其他报价行报价计算并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括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品种。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个月的20日更新一次LPR,如果2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

5、高利贷违法吗?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所以高利贷必然违法(民法)。高利贷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必须签借贷合同吗?

当然不是必须签借贷合同。现实中,很多朋友之间的借款就是打个招呼,说要借钱,钱就打出去了,不会签借条或者合同的。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借贷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可以是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等。

7、公司破产了借贷会一笔购销吗?

公司破产意味着公司可能没有能力清偿债务,但不会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消灭。否则大家都不上班,全部去开公司借钱,然后花钱、把钱败光,反正破产了就一笔勾销嘛。

8、怎样永远不还钱?(我对面的徐律师问的)

这个问题乍一听似乎很无赖很好笑。我静下来一想,这个问题其实大有深意,估计有不少老板也会琢磨这个问题。

那么到底有没有办法永远不还钱呢?还真有。正好承接上另一个朋友留言问的问题“公司破产了借贷会一笔勾销吗”。

如果债务人一直处于破产状态,一直没有清偿能力,不就可以一直不用还钱了吗?一直不还钱的办法就是一直破产、一直没钱,这是一种逆向思维。如果你开的一家公司欠了债务还不起,你可以想办法让公司盈利、赚钱来还钱,但是换种思维想,你也可以把这家公司搞破产,让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虚构债务增加负债、转移财产、恶意减资……实务中,聪明的生意人已经发明了很多把自己的公司搞破产从而逃避债务的办法。狸猫换太子的手法如果被发现,自然逃避不了债务,但是做得隐秘些,是可以成功地逃避债务的,我已经遇到过用这种方法成功逃避债务的案例。

9、利率不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吗?

利率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不会直接导致借贷合同关系无效,但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的部分无效。

10、能不能要求提前还款?

借款人已经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梁*与钱*间借贷纠纷案中,吴中法院认为,虽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石*与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姑苏法院认为,虽欠条中约定的借款未到期,但邱*的言行均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邱*承担违约责任。

11、如何认定“以费用名义变相计收利息”?

首先,我认为可以参照九民纪要第51条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变相收取利息的认定规则来认定民间借贷中是否存在以其他费用名义计收利息的情形。审查费用是否有合理的收费理由(是否名副其实、有名有实),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或市场惯例,从而认定费用的真实性质及合理性。

《九民纪要》第51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其次,以利息以外的其他形式变相收取利息,实际上是掩耳盗铃。法院裁判时将综合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的金额,保证这些费用合计不超过借贷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借出去100万,判也判了,执行也执行了,借款人就是没钱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可以做的不多,可以寻找财产线索,看借款人是否存在前面第8个问题项下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穷尽手段,借款人也没有钱,这笔账就烂掉了。虽然要不到钱,但诉讼也是有价值的,可以让时效重新计算,今后如果借款人又发财了,有钱还债了,不至于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获得清偿。

要避免这样的问题,借贷给公司或者个人大额款项前,最好充分调查借款人的背景,做好风险研判,根据额度、风险情况增加担保、抵押等其他偿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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