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食药监局获悉,《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市食品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通过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等举措,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生产经营,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内容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监督管理三个部分。强化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和监管职责,细化了监管措施。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登记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对于市民“依存度”较高的食品摊贩,《条例》要求政府应当会同市政、食药监部门,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 《条例》明确指出违法处罚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登记证、无备案卡经营、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禁止性规定和从业资格准入限制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若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见习记者 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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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期 总第7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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