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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辑 | 烟台中院发布4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从未缺位
烟台中院发布四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昌邑某食品有限公司、夏某,刘某来等10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来系山东省昌邑市人,自2007年开始在烟威地区雇用陆某等5人专门负责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运输病死鸡,并伙同妻子被告人陆某雇用本村和邻村的妇女将病死鸡脱毛、分割,加工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鸡产品,对外销售,产品主要销售给夏某经营的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个体户刘某亮等人,夏某、刘某亮等人明知产品有问题仍将其进行销售,销售地遍布石家庄、徐州、南京等全国10多个城市,总销售额达七百余万元。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夏某、刘某来、陆某等10人,加工、销售病死鸡产品,销售金额达七百余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亮明知其从刘某来处购入的病死鸡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单位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七十万元;被告人陆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刘某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陆某等6名运输人员处以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数额不等的罚金。

案例二
被告人左某、刘某、黄某等16人
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左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在山东等多地以保健品充当药品销售,销售队伍日益壮大,形成了以被告人左某为首的分工体系明确的销售网络。2014年8月,上述被告人假冒医学院学生,以北京医科大学等机构举办“中国公益健康普查”为名召集老人开会,通过免费体检,再由黄某等人假冒医学院教授,举办医学讲座,假装给老人看病,夸大老人心脑血管、糖尿病、腰腿疼病情等手段,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某酒店等地将“桂宝降脂胶囊(商品名称:同仁脑心通)、隆奇福脉”等保健食品充当治疗疾病的药品予以销售。其中,销售给姜某、王某、毕某等人“同仁脑心通”20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9960元。2015年8月25日,上述被告人在龙口某酒店以同样手段销售假药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同仁脑心通”17盒,价值人民币16 966元。经烟台市食药监局认定“同仁脑心通”为假药。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刘某、黄某等16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处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万元至人民币2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山区
某汽车配件经销处注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陆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潍柴公司合法拥有“潍柴”“”“WEICHAI”注册商标专用权,“WEICHAI”及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福山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却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转让取得了第1705556号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福山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汽车滤芯,与潍柴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使用了与潍柴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在被告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权利人生产或获得权利人许可生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系侵犯潍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及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四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龙口市某超市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五十年代开始生产“三环”牌锁具系列产品,“三环”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由原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1999年该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商务部评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生产和销售的“三环”牌锁具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取得良好的声誉。2014年初,被告龙口某超市销售假冒原告“三环”牌注册商标的锁具产品,其以低档次产品假冒原告的“三环”牌注册商标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其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龙口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三环及图形”商标,即合法取得了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所享有商标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龙口某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来源:公正烟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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