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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营改增后虚开发票后果严重 | 建领城达
警惕!营改增后虚开发票后果严重
——浅析施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作者:徐赟琪 阚蓉 萧亮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一、施工企业虚开发票之现象
营改增前,施工行业中已经存在着虚开发票行为,比如:
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以要求施工企业虚开营业税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而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等也因各种原因而予以配合。
其二,在内部承包等形式下,个别项目承包人因提取自身承接工程利润的需要,可能会以直接购买发票、要求其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等虚开发票甚至提供虚假发票的方式获取发票,并将这些发票提供给施工企业。
二、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下列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做到“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现金流”、“发票流”相符,否则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的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前述行为的性质分析
基于减轻税负、追求利益的需求,营改增后,个别施工企业(项目承包人)可能会惯性操作,为房地产企业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第一种行为,施工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实,与工程实际成本金额不相符,属于施工企业为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二种行为,施工企业的项目承包人让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等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事实上这些供应商等并未向施工企业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或者发票金额与实际成本不符,这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是提供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构成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
相比于原来仅就发票金额与企业申报金额匹配性监管的宽松环境,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所有经营行为都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不仅审查票面金额,还会审查票面服务内容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因此更易被发觉,一旦税务机关发现疑点对企业重点监控甚至稽查,企业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施工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其他发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往往从严、从重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的精神,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方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已经抵扣的仍会被追缴。
(二)刑事责任
相比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刑罚更为严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低、法定刑罚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应的刑事责任如下:
责任人
定罪及量刑情节
(情形之一或其他)
刑罚
虚开的
税款数额
国家税款
被骗数额
自由刑
并处罚金
自然人
1万元以上
5000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2万元以上20万元
10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的
30万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定罪或量刑情节处以自由刑
而50万元的虚开数额,其相对应的材料款只有300余万元,而该数额在建筑领域显得相当低,非常容易触及到。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严重性,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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