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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司法裁判规则

 

出租人向法院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返还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实践中法院不支持者居多,但不支持的理由各有不同。理论上讲,融资租赁合同一旦解除,承租人应当立即返还租赁物,同时向出租人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全部租金。因为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不返还租赁物,则出租人无法自己使用租赁物,也无法将租赁物继续出租获取收益,对出租人而言是一种损失。如果不支持出租人的此种诉请,显然有失公平。因此,绝对不支持此种诉请显然不合理,但面对出租人的此种诉请是应该直接判驳还是告知另诉亦或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亟待司法规范。

 

文/吴娟萍侯陕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1.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设备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


案例: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54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国森弹性织物有限公司、陈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4年4月25日,仲利公司(甲方)与国森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所购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并就租期和租金支付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合同终止或出租人根据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应承担一切风险及费用,将租赁物回复原状,并送至出租人指定地点,返还出租人。此后,国森公司从从第8期起再没有再支付租金。仲利公司追讨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国森公司立即向仲利公司返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国森公司支付仲利公司租赁合同解除始至国森公司实际返还仲利公司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等。


法院裁判:《租赁合同》解除后,国森公司应向仲利公司返还涉案设备,还应支付到期租金及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国森公司实际返还涉案设备之日止,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占用使用费。


2.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为金钱给付请求,出租人未能提供明确诉请,也并未就该部分金额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处理


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81号——秦国珍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仲利国际与被告文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租赁标的物(浆纱机1台)于被告文贤公司使用。同日,原告同被告文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设备总价为1,435,890元,由原告向被告文贤公司购买并回租给被告使用。其中第三条约定,自签约之日起,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原告,同时视作标的物由原告适当交付被告文贤公司,被告文贤公司予以验收。以上合同签订后,被告文贤公司自2014年8月10日起即未能按约支付相应到期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6日解除,被告文贤公司立即返还租赁标的物,并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被告文贤公司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等。


法院裁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文贤公司承担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租赁设备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由于该项诉请为金钱给付请求,但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诉请,也并未就该部分金额支付诉讼费用,故本院不予处理。


3.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1723号——苏州江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利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3年3月19日,原告江融租赁公司与被告巨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巨创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后再出租给巨创公司。3月21日,原告向巨创公司支付机器设备购买款450万元,取得机器设备所有权。巨创公司依约支付租金至2014年10月后未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融资租赁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被告巨创公司立即将租赁物归还给原告并判令被告赔偿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自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147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租赁物之日)等。


法院裁判:对于原告主张按147500元/月,自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仍要求被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本院碍难支持。


4.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日至租赁物返还日的占有使用费的,应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要求承租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来主张权利


案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109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跃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长兴金属经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跃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合同租赁事项栏内记载之租赁标的物车床1台出租予被告跃腾公司,被告跃腾公司亦愿承租该租赁物。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跃腾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车床1台并出租予乙方。后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被告跃腾公司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等。


法院裁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跃腾公司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原告应在迟延返还租赁物的情形发生后,通过执行程序主张权利。


5.出租人主张租赁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因该段时间无法确定,故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寻法律途径主张


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48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成功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蓝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2年7月6日,原告仲利国际与被告华轩公司、东莞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华轩公司的选择与指定,向东莞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数控液压转塔冲床并租赁给华轩公司使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华轩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华轩公司出租租赁设备冲床一台;合同约定本合同终止或出租人根据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应承担一切风险及费用,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并送至出租人指定地点,返还予出租人。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华轩公司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等。


法院裁判:原告主张的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至被告华轩公司返还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问题,因该段时间无法确定,故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寻法律途径主张。


6.出租人已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即作为承租人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但未依约支付租金的补偿,且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故出租人再主张合同解除起至返还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欣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佳美公司)、范方贵、范方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原告仲利公司与被告欣佳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仲利公司向被告欣佳美公司购买约定标的物并出租给被告使用,购买价款为785408元。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设备、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全部已到期租金、支付第13期租金的逾期利息、判决被告欣佳美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合同中全部未付租金366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判决被告欣佳美公司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起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依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对于原告仲利公司主张被告欣佳美公司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实际返还租赁物前的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收回租赁物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也予以支持,违约金即作为被告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但未依约支付租金的补偿,且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故原告再主张合同解除起至返还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与未到期租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差异,且在法院已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将不会支持出租人主张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请求。如出租人因未能及时收回租赁物而利益受损的,出租人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7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瑞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冯慧鸣,黎兴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2012年10月11日,仲利国际与瑞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仲利国际向瑞雪公司购买冰箱生产线一套。当天,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国际将冰箱生产线1套租赁给瑞雪公司使用。后因瑞雪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仲利国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前全部已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被告瑞雪公司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原告主张被告瑞雪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后至被告瑞雪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使用费的问题,因该租赁物占有使用费与未到期租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差异,且本院已支持原告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对原告主张该租赁物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瑞雪公司未能返还租赁物而致原告权益受损,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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