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美芳
3月25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范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某,男,今年26岁,安徽省萧县人,初中文化,南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被告人范某,男,今年26岁,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
2012年6月至9月间,赵某为获取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利用漏洞扫描软件、网址注入软件等黑客工具,获取619组后台系统管理、编辑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请求范某帮忙侵入该计算机信息系统。2012年9月21日,范某采取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侵入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木马文件及密码交给赵某。后赵某利用该木马文件获取控制权后植入恶意,程序,进而取得该公司148个网站信息管理系统的控制权,并下载获取了.10011组身份认证信息。
2012年9月间,赵某为获取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采取植入恶意程序的方法,取得系统控制权,并下载获取了818组身份认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范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秩序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权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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