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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阳光保险车险出事故理赔遭拒 称已过服务期

[摘要]阳光保险的负责人说,保险条例有个两年的时效,即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时间。

齐鲁网12月11日讯近日,烟台的杨先生向记者爆料,2007年他在阳光保险公司花5000块钱购买了车险的全险,当年4月29号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撞伤了对方。由于对方是个三无人员,出院后就找不到人了,交警队也无法定责任。今年7月份,交警队打电话给杨先生说可以给他出具事故证明,并且找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说服务期已过,拒绝理赔。

据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关注质量》报道,杨先生说,当时事故发生时,他打了阳光保险95510的电话,也拨打了120电话。阳光保险的现场勘察人员让他先把钱垫上,说以后会进行理赔,当时杨先生垫付了一万五千块钱。但是被撞伤的人在办完出院手续后就不见了踪影。由于找不到人,交警无法对事故定责。

今年7月份,交警队给杨先生打电话说,他们内部讨论了这种案件,可以给他出一个事故证明,找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当时杨先生也拨打了阳光保险公司的95510电话咨询这个事情,他们答复可以理赔,让他找当地的保险公司。烟台的分公司表示可以理赔,但是当杨先生带着所有材料办完理赔手续,等待保险公司审批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一位姓周的负责人却说两年的服务期已过,不能理赔。

阳光保险的负责人说,保险条例有个两年的时效,即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时间。杨先生说,交警告诉他,由于他的事故出现特殊情况,而且一直没有结束,所以是可以理赔的。

杨先生告诉记者:“我认为阳光保险烟台分公司是非常不做为的,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在烟台有一家阳光分公司的业务员姓姚,他去医院调查了整个过程,也有记录。但是当我询问当地分公司时,他们却说烟台开发区办事处撤了,没有我这个案件。当时我跟他讲,在95510总部系统里可以查到。他们让我告诉他谁的工号,让我来证明。把证据提供给他们。而且他们没有主动的去联系总部解决这个事情。”

随后,王先生又联系到了阳光保险集团烟台分公司理赔部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态度依然强硬,坚称报销法有明确规定,不会对杨先生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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