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原因:物业管理中业主关心不够,参与度不高,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谋私利。《物权法》颁布后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第一个喊出自治的口号,本想通过全体业主的参与自治改善物业管理的现状,殊不知,城市的高楼大厦阻隔了业主的交流热情,忙碌的生活打消了业主关心物业管理的激情。在整个小区物业管理中很大一部分业主都是没有时间与精力参与物业管理,有些业主除非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机动车被划痕、家里被盗、房屋漏水、违章搭建被要求强拆了......否则都是各扫自家门前雪。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中也有活雷锋式的同志,相信每个小区也都存在这么一批人,他们任劳任怨为小区无私奉献;也有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利益诱惑而妥协、合谋或贪污小区的整体利益,还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参选的那一刻起就是为自我的利益在战斗。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物业需要广大业主的关心与参与,同时希望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够做到秉承正义,拒绝贪腐。
外部原因: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合谋操控小区、侵吞业主利益,基层政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不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非法利益的渴望与控制的需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引入自己关系密切的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蒙蔽业主,甚至扶持、操纵自己的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给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基层政府包括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责,但实践中有不少部门把监督指导职责变成了领导与把持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这将不利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其实,业主委员会不是谁都可以操控的木偶,法律将为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绝不允许任何势力或个人破坏社区物业的法治梦。
【摘自网络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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