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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成文法”?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即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的民主(共和)式君主制国家。
        然而,英国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
        英国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法”。

        英国的宪法为什么是“不成文法”呢?
        这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

        对于这个问题,通常的解释是: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分散规定在宪章(指《大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
        然而,这其实是解释“为什么说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
        而不是解释“英国宪法为什么是不成文法”。

        还有一种解释是:
        “成文宪法是用来约束最高权力的,即约束立法机关、约束法律的。而英国的立法机关(议会)历来行为谨慎、立法得当,得到人们认同,所以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成文宪法了。”
        这种解释就更荒唐了:
        其一,谁能保证英国议会能够永远“立法得当”?
        其二,难道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只是由于英国人懒惰?

        在我看来,英国之所以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主要是因为对于君主立宪制来说,在成文宪法中如何确定君主在国家中的地位,成为一个难题。


        不妨比较一下日本的《大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与《日本国宪法》:
        公布和施行于1889年(明治22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制定的首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在这部宪法中,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也就是说,宪法规定了“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按照这部宪法的规定,天皇具有诸如可以不受议会制约而制定法规的权力,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力。而帝国议会并非独立立法机关,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也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

        显而易见,这部宪法将天皇这个个人置于了宪法之上。而这就使得宪法不成其宪法,君主立宪不成其君主立宪。
        (在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均找不到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这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盟军占领时期撰写、1946年公布、1947年起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战后宪法、和平宪法),将天皇定位为国家名义上的主人,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从而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了原有的大日本帝国政治体制,确定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回过头来看“英国宪法为什么是不成文法”的问题。
        我想应当这样来解释:
        一方面,英国人不想在宪法中将国王这个个人置于宪法之上,因为那违背了宪法的根本精神,成为对“君主立宪制”的嘲笑;
        而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明确表明国王“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只是国家的精神领袖,因为他们对国王还保留着一份传统的尊崇。
        既然如此,最恰当的方法就是干脆不出台一部统一的宪法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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