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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
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389  2014-01-03 13:21:22 我来说两句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让全省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发放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80、90周岁两档为何没有?)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由省人民政府负担。  (为何没有80、90周岁两档标准 ?)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3份。
2.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
3.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二)审批
尊老金发放工作按照村(居)委会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1.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3.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公示
1.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从审批当月起发放尊老金。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已批准或已享受尊老金的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检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检举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三、发放与监管
(一)发放方式
尊老金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
(二)动态管理
1.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尊老金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公示。
2.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
3.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尊老金。
(三)监督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2.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省辖市民政、财政部门。
3.省辖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本辖区100周岁及以上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将汇总表(见附件2)书面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4.省财政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四、法律责任
(一)从事尊老金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尊老金的。
(二)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尊老金的,其骗取和冒领的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享受尊老金人员已死亡的,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尊老金的,其骗取的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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