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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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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常接到单位咨询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问题,比如是不是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计算?是按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计算?等等。

 

我们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就是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结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我们一一分析如下: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按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来确定?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照员工的税前工资计算还是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当然,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是一种俗称,换一种说法,也可以用应得工资和实得工资来区分。税前工资或应得工资是指没有代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工资,税后工资或实得工资是指代扣了上述费用后劳动者到手的实际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不能按照员工实得工资计算,而应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因为无论是劳动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是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均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应当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年终奖、十三薪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年终奖、十三薪的发放时间和名义与每月工资有所区别,但从性质上讲,都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报酬,属于工资,应当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以问答方式作出了规定:


(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对此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理解。

 

在上海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应将加班工资剔除。但是,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江苏地区,则认为加班费应当计算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具体规定可见上一问的分析。

 

各类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车贴、饭贴等,属于劳动者货币性收入,应当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但是,对于那些以实物形式发放的补贴,属于福利,不应当折算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实务中,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以发票报销的一些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虽然是单位以货币形式发放,但这不属于劳动者劳动所得,不应当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安排到下属公司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一份工资,下属公司也发放一份工资,此时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如何统计?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两家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有明确约定,基于劳动者在下属公司工作,下属公司也发放一份工资,但该部分工资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范围,应当尊重各方的意思表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应当将下属公司支付的工资纳入用人单位计算经济补偿的范围内。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是基于税务、成本管理的需要,人为将劳动者应得工资拆分至两家公司分别发放的,则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两份工资一并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哪些费用是明确不应当纳入经济补偿计算范围的?

 

根据规定,以下费用是不计入工资范围的: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四)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五)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七)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上费用应予剔除,不应当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劳动法之家,实务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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